中国银监会发布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与2000年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相比,此次修订主要在股东资格、业务范围、监管规则方面有新规定,尤其对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售后回租交易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要求真正实现合格租赁标的物的买卖及租赁,下面就通过一个案例介绍售后回租业务以及对该业务的监管规则。
原告某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与被告纺织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投资公司向纺织公司购买偏细丝生产设备并出租给纺织公司使用,纺织公司以租回使用为目的,向投资公司出售上述租赁物,租赁物总款为170万美元,货物的所有权于合同生效日起归投资公司,租金并分六期支付,租赁期限36个月。
合同签订后,纺织公司向投资公司发出货物支付通知书、供货方出具的有关合同货物的发票复印件及签署的租赁物件收据,投资公司向纺织公司支付了全部购货款,纺织公司除支付首次租金外,其余租金尚未支付,投资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其偿还租金本息、迟延利息。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本案供货人兼承租人纺织公司所称的货物实际上是处于被海关监管状态的,在未经海关批准并补缴关税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因此判决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投资公司和纺织公司对于合同无效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于当时尚无关于融资租赁的详细规定,本案判决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是因为合同违反海关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而根据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这种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标的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其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该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售后回租业务,预防此类情况的发生。
(作者单位;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