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 成丽丽
读者来电
近日,安徽宋先生来电向本报反映自己投资的法人股在限售解禁过程中的遭遇。
这位宋先生所在的A投资公司是上市公司粤高速A(000429)股改前的法人股股东, 共持粤高速法人股约35万股。2006年2月,粤高速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按照公司股改方案的要求,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持有粤高速A股的股东作出对价安排。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1股对价股份。由于某些原因,宋先生及其他部分非流通股股东并没有支付对价股份,而是由粤高速的控股股东广东交通集团(目前持股比例为48.06%,为粤高速第一大股东)代为垫付。2006年2月15日,粤高速在其发布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中称: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为下述未能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出具完备手续的非流通股股东垫付对价。2007年2月7日,在粤高速的安排下,A公司签订了偿还对价股份的代偿协议,但代垫方广东交通集团却因需要走一定程序,至今未能签订协议。2007年2月12日,粤高速发布了关于解除股份限售(股份限售是指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的提示性公告,该公告的发布标志着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将真正获得在A股市场的上市流通权。由于不符合获得解除限售的条件,A公司没有列入粤高速首批解除限售的名单。
记者调查
接到宋先生的来电后,记者与上市公司粤高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部门取得了联系。
粤高速董秘左江女士解释说,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申请解除限售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提交完整材料,同时作为国资委管理下的广东交通集团审核贷款协议也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由于A公司申请的时间较晚,在短时间内完成规定流程是不可能的。左江向记者表示,广东省交通集团对此事也很重视,并向A公司作了书面回复。
深交所有关人士表示,2006年6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台了《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其中就申请解除限售提出了一系列条件,其中的一个条件就是,“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其他股东代为垫付对价的,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被垫付股东)已偿还被垫付的股份或已取得垫付股东的同意”。对此,粤高速在股改公告中也有详细注明,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若上市流通,应当向代为垫付的非流通股股东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代为垫付的股票或折算成款项偿还,并支付自从股权分置改革完成股票复牌后第一个交易日至偿还股票或折算款项日止的,代垫股份所获得的一切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票等),或者取得代为垫付的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同意。也就是说,A公司需要先偿还被垫付的股份或者取得垫付股东广东交通集团的同意才能解除股份限售,进而真正实现上市流通,对于广东交通集团按照内部规定对贷偿协议进行审核等问题。该负责人表示,证券交易所的职能是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对大股东的行为无能为力。
虽然这几天粤高速的股价有所上升,稍晚取得限售股上市流通权的宋先生可能“因祸得福”,但宋先生还是坦言,股票市场波动性很大,还是希望早点将此事办妥。
律师意见
带着宋先生的问题,记者特意咨询了律师,该律师认为,2007年2月7日A公司签订偿贷协议,2月12日粤高速发布解限售公告。在短短几个工作日内未完成审批程序是可以理解的。广东交通集团按照内部程序审核代偿协议也是情理之中的,并不存在任何法律问题。A公司由于办理代偿协议时间较晚而未能首批解禁,责任主要还在于A公司。律师建议,A公司可以进一步与广东交通集团进行协商,耐心等待,这个问题还是可以解决的。
根据记者获得的最新消息,广东省交通集团已经开始着手处理签订相关协议,并将于近期与宋先生取得联系,确定签订协议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