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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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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今日审议
    2007年03月0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何鹏

      

      昨日上午,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他表示,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两税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各项制度即将敲定。

      根据会议日程,该法草案将于今日上午9时由代表小组会议审议,下午3时由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

      金人庆说,企业所得税改革遵循了贯彻公平税负、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调控作用、参照国际惯例、理顺分配关系、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

      金人庆表示,草案采取五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整合后草案确定的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

      金人庆说,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特殊地位,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优惠税率是必要的。目前,国务院相关部门正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进行研究论证。

      他同时表示,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

      此外,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草案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