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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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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报补充公告(等)
    2007年03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0156        证券简称:*ST嘉瑞     公告编号:2007-022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报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本公司2007年2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www.cninfo.com.cn/)披露的《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存在需要补充的内容。为了更准确和更完整地向广大投资者传递公司的信息,现补充披露如下:

      一、第八章董事会报告“一、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回顾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的“(二)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后增加“(三)新准则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内容如下:

      1、关于2007年1月1日新会计准则首次执行日,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的差异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07年1 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公司目前依照财政部发布的新准则的有关规定,已认定的关于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情况如下:

      A、长期股权投资差额

      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应调增或调减留存收益,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贷方差额应调增留存收益。

      2006年12月31日,公司账面长期股权投资差额为163,454,831.09元,其中同一控制下合并形成股权投资差额170,026,025.41元,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贷方差额6,571,194.32元。分别为:

      (1)公司购买下属子公司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形成股权投资差额-16,468,210.22元,截止2006年12月31日摊余价值为-6,571,194.32元,该项股权投资差额为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贷方差额。

      (2)公司下属子公司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购买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形成股权投资差额17,947,168.60元,截止2006年12月31日摊余价值为16,152,451.74元,该项股权投资差额为同一控制下合并所形成。

      (3)2006年12月,公司实际控制人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持有的深圳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张家界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99%股权做为归还资金占用抵偿给本公司下属长沙新振升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分别形成股权投资差额48,397,545.00元及106,769,083.92元,截止2006年12月31日摊余价值分别为47,994,232.12元及105,879,341.55元,该项股权投资差额为同一控制下合并所形成。

      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应调增或调减留存收益,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贷方差额应调增留存收益。由此减少2007年1月1日股东权益163,454,831.09 元,其中减少少数股东权益108,910.30元(将长沙新振升少数股东权益减至零为限)。

      B、少数股东权益

      按照新准则规定,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少数股东权益应并入股东权益项下列示。

      公司2006年12月31日按现行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的享有的权益为883,573.13元,新会计准则下计入股东权益,由此增加2007年1月1日股东权益883,573.13元。此外,由于长沙新振升对深圳舟仁股权投资差额影响,应冲减少数股东权益108,910.30元,新会计准则下少数股东权益为774,662.83元。

      2、执行新准则后,公司可能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A、根据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股权投资差额账面余额,应调整留存收益,从而停止摊销,因此可能会对公司的利润有所影响。

      B、根据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原账面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首次执行日的第一个会计期间,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该项金额与由应付福利费转入的职工薪酬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因此可能会影响公司的当期利润和股东权益。

      C、根据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投资》有关规定,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此项会计政策的变更可能影响母公司的投资收益。

      D、根据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投资》有关规定,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为长期应收项目,该事项可能影响公司净利润。

      E、根据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有关规定,企业应停止采用应付税款法或原纳税影响会计法,改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所得税进行账务处理,该事项可能会影响公司股东权益。

      3、上述差异事项和影响事项可能因财政部对新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讲解而调整。

      本公司对因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更正后的《2006年年度报告》将会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站上,敬请查阅。

      特此公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七年三月九日

      证券代码:000156     证券简称:*ST嘉瑞     公告编号:2007-023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五一路支行与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我公司的借款诉讼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五一路支行

      被告: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2004年11月11日原被告三方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90万元,我公司为担保人,借款期限一年。到期为还,原告于2006年5月10日起诉。

      (二)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

      湖南省开福区人民法院(2006)开民一初字第21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我公司银行存款600万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 邱友香等25人确认会员资格、财产分割案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被告情况

      原告:邱友香等25人

      被告:湖南安江塑料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被告:何述金

      第三人: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原告邱友香等25人与被告湖南安江塑料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及第三人湖南安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何述金确认会员资格、财产分割纠纷一案。

      (二)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

      根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法院(2006)怀中民一再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1、邱友香等 24人(不含杨远斌)分别与原安江塑料厂同类人员享有平等财产分配权,湖南安江塑料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应支付拖欠的安置费872047.19元给邱友香等24人(不含杨远斌)。杨远斌不具备湖南安江塑料厂的正式职工和湖南安江塑料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会员身份。2、湖南安江塑料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显失公平的方式让何述金多领取了安置费,减少了邱友香等23人的安置费,减少了邱友香等23人安置费(尹仙桃未领),共同侵害了邱友香等24人(不含杨远斌)合法的民事权益,作为共同侵权人的何述金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作为共同侵权人的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就湖南安江塑料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拖欠邱友香等24人(不含杨远斌)的安置费872047.19元承担连带责任。4、湖南安江塑料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具备法定的民事诉讼能力,也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5、关于邱友香等24人提出的要求湖南安江塑料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何述金连带支付安置费1727644.03元和每人500元的押金的问题。本院不予审理。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支行诉本公司、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判决(该事项已经公告于2006年11月10日的《证券时报》)。现将有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2006)望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嘉瑞新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借款本金20500000元,利息(含罚息)4623785.51元;2、被告亚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要求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5629元,财产保全费130520元,其他诉讼费100000元,共计366149元,由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四、中国建设银行洪江市支行与我公司、洪江市有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案已经判决(该事项已经公告于2007年1月19日的《上海证券报》)。现将有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04)洪法执字第37号执行和解协议确定书:1、为便于有源公司实施自行处置资产偿还债务,洪江市建行将申请洪江市人民法院对被查封的有关资产(房屋、土地使用权、设备)解除查封。有源公司将上述资产中的设备以壹佰零柒万元转让给向忠良、王钦,所得价款向洪江市建行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1958129.64元,洪江市建行减免该贷款的表外欠息415890.68元及贷款结清日止的新增利息;2、有源公司还清第一项所列欠款后,洪江市建行即申请法院解除对该公司资产的查封,有源公司即可向浙江龙跃科技有限公司及向忠良、王钦移交所转让的资产,嘉瑞新材的连带责任也随之免除;3、洪江市人民法院诉讼费、实际执行费用共6万元,由有源公司承担。

      五、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本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111,832.50万元(本金),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暂无法判断,具体数据以本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本公司因2003、2004、2005年三年连续亏损,公司股票已自2006年4月13日起暂停上市。由于本公司2006年度扭亏为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之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已于2007年3月5日正式受理本公司关于恢复股票上市的申请。

      六、备查文件

      1、湖南省开福区人民法院(2006)开民一初字第2125号民事裁定书

      2、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怀中民一再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

      3、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2006)望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4、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04)洪法执字第37号执行和解协议确定书

      特此公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