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长时间以来,投资者一直以为美国的“安然”、“世通等证券欺诈案件不过是另一个市场中发生的类似”银广夏“和”德隆“的故事,并时常将其视为美国证券市场监管无效的例证。现在看来,这种理解过于简单化。
虽然五六年过去了,但与安然和世通相关的刑事、民事诉讼还在继续,判决结果的报道仍不时见诸报端(涉及安然的整个诉讼请求超过了400亿美元,在安然和世通案中,独立董事还破天荒地自掏腰包赔了3100万美元)。安然和世通对美国社会的影响远远超出了想象。
安然等直接催生了《萨班斯法案》,并大大强化了执法。尽管《萨班斯法案》在华尔街受到了一些责难,但废除该法案所确立的基本制度至少在目前看来还是不可能的。人们越来越相信,《萨班斯法案》在抑制证券欺诈方面具有明显的不可替代的优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在证券欺诈集团诉讼案件的下降趋势上。
对这个问题,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前委员、斯坦福大学洛克公司治理中心联席主管Grundfest教授2007年2月7日在《华尔街日报》撰文进行了分析: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过多的集团诉讼给美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对此,美国国会于1995年通过了《证券私人民事诉讼改革法案》,提高了起诉的标准并在程序方面增加新的要求,但效果并不明显。而2006年在各种诉讼大行其道,关于证券欺诈的集团诉讼却显著下降。Grundfest教授认为,这正是《萨班斯法案》遏制欺诈的具体体现。
现在,SEC和司法部要求有证券欺诈重大嫌疑的公司必须先进行自查,在公司内部找出罪魁祸首和有关责任人,并且要配合司法部的调查和起诉工作。这种执法手段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特别是公司危机暴发有关人士被迫辞职后,新上任者自然不愿替他人背黑锅,很容易敲定罪魁祸首和有关责任人。
《萨班斯法案》的影响不仅限于美国国内,也推动了一些欧洲国家证券监管体制的变革。《萨班斯法案》预防和惩处并重,大大提高了证券欺诈的违规成本。违规成本至少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文化法律责任的轻重;二是执法和司法为落实法律责任所提供之保障的大小。两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否则,即使法律责任规定得苛刻至十倍,如果多数人并没有因其违规行为受到相应处罚,那么仍很难说违规成本有多高。而由于传统和制度因素,我们现在面临的主要问题恰恰是后者。
(张明远系斯坦福大学访问学者,甘瑛系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文中源自Grundfest教授文章的内容,已得到作者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