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两会特别报道
  • 3:两会特别报道
  • 4:两会特别报道
  • 5:财经要闻
  • 6:观点·评论
  • 7:时事·海外
  • 8:信息披露
  • 9:时事·天下
  • 10:环球财讯
  • 11:信息披露
  • 12:专版
  • A1:市 场
  • A2:股市
  • A3:基金
  • A4:金融
  • A5:货币·债券
  • A7:期货
  • A8:信息披露
  • B1:公 司
  • B2:上市公司
  • B3:上市公司
  • B4:海外上市公司
  • B5:产业·公司
  • B6:产业·公司
  • B7:行业研究
  • B8:人物
  • C1:理财
  • C2:谈股论金
  • C3:个股查参厅
  • C4:操盘计划
  • C5:应时数据
  • C6:机构视点
  • C7:高手博客
  • C8:股民学校
  • D1:披 露
  • D2:信息大全
  • D3:产权
  • D4:信息披露
  • D5:信息披露
  • D6:信息披露
  • D7:信息披露
  • D8:信息披露
  • D9:信息披露
  • D10:信息披露
  • D11:信息披露
  • D12:信息披露
  • D13:信息披露
  • D14:信息披露
  • D15:信息披露
  • D16:信息披露
  • D17:信息披露
  • D18:信息披露
  • D19:信息披露
  • D20:信息披露
  • D21:信息披露
  • D22:信息披露
  • D23:信息披露
  • D24:信息披露
  • D25:信息披露
  • D26:信息披露
  • D27:信息披露
  • D28:信息披露
  •  
      2007 年 3 月 13 日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B4版:海外上市公司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B4版:海外上市公司
    中铝有望快速获注母公司资产
    百度日文网站正式上线
    中海油服签署 巴布亚新几内亚固井作业合同
    华友世纪 再度收购唱片公司
    萨班斯法案遏制证券欺诈成效显著
    味千拉面昨起路演
    TOM在线拟15.7亿港元私有化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萨班斯法案遏制证券欺诈成效显著
    2007年03月1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张明远 甘瑛

      

      很长时间以来,投资者一直以为美国的“安然”、“世通等证券欺诈案件不过是另一个市场中发生的类似”银广夏“和”德隆“的故事,并时常将其视为美国证券市场监管无效的例证。现在看来,这种理解过于简单化。

      虽然五六年过去了,但与安然和世通相关的刑事、民事诉讼还在继续,判决结果的报道仍不时见诸报端(涉及安然的整个诉讼请求超过了400亿美元,在安然和世通案中,独立董事还破天荒地自掏腰包赔了3100万美元)。安然和世通对美国社会的影响远远超出了想象。

      安然等直接催生了《萨班斯法案》,并大大强化了执法。尽管《萨班斯法案》在华尔街受到了一些责难,但废除该法案所确立的基本制度至少在目前看来还是不可能的。人们越来越相信,《萨班斯法案》在抑制证券欺诈方面具有明显的不可替代的优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在证券欺诈集团诉讼案件的下降趋势上。

      对这个问题,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前委员、斯坦福大学洛克公司治理中心联席主管Grundfest教授2007年2月7日在《华尔街日报》撰文进行了分析: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过多的集团诉讼给美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对此,美国国会于1995年通过了《证券私人民事诉讼改革法案》,提高了起诉的标准并在程序方面增加新的要求,但效果并不明显。而2006年在各种诉讼大行其道,关于证券欺诈的集团诉讼却显著下降。Grundfest教授认为,这正是《萨班斯法案》遏制欺诈的具体体现。

      现在,SEC和司法部要求有证券欺诈重大嫌疑的公司必须先进行自查,在公司内部找出罪魁祸首和有关责任人,并且要配合司法部的调查和起诉工作。这种执法手段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特别是公司危机暴发有关人士被迫辞职后,新上任者自然不愿替他人背黑锅,很容易敲定罪魁祸首和有关责任人。

      《萨班斯法案》的影响不仅限于美国国内,也推动了一些欧洲国家证券监管体制的变革。《萨班斯法案》预防和惩处并重,大大提高了证券欺诈的违规成本。违规成本至少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文化法律责任的轻重;二是执法和司法为落实法律责任所提供之保障的大小。两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否则,即使法律责任规定得苛刻至十倍,如果多数人并没有因其违规行为受到相应处罚,那么仍很难说违规成本有多高。而由于传统和制度因素,我们现在面临的主要问题恰恰是后者。

      

      (张明远系斯坦福大学访问学者,甘瑛系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文中源自Grundfest教授文章的内容,已得到作者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