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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电力行业的抄表工年薪达到10万元。”去年被媒体报道的这则消息,引起社会对垄断行业收入过高的质疑。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委规划建设工委书记沈东海建议,应确定垄断行业合理的收入标准。
垄断行业的工资过高问题,近年来屡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步正发曾指出,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至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民间有顺口溜给予了更形象的表述:“银行加证保(证券、保险),两电(电力、电信)加一草(烟草),石油加石化,看门也拿不少。”垄断行业收入过高的现实跃然纸上。
但是,我国在解决垄断行业工资过高这一问题时,却走入了一种误区———片面强调以行政力量来阻止垄断行业工资的过快增长。比如,去年11月29日,劳动保障部发布通知,对高收入垄断行业工资浮动比例由0.75下调至0.6以下,即企业效益增长1%,员工工资总额最多可以增加0.6%。但是,这种试图借助行政力量阻止垄断行业上涨工资的做法很大程度上只能是徒劳的:
其一,垄断行业借助垄断的天然优势,利润的增长几乎是没有悬念的,一些垄断企业一年的效益增长可以达到50%以上,如果按照0.6的比例涨工资,可以涨30%以上。其二,垄断行业现有的工资水平就已经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数倍,基数本来就很大,在此基础上增加工资,与其他行业的工资差距将越来越大。其三,工资在垄断行业职工收入中只占一部分比例,除此之外,还有奖金和福利,即使垄断行业不涨工资,他们也可以在福利等方面做文章,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
显然,用行政力量解决垄断行业的高工资问题是治标不治本的,本在哪里?就是打破垄断。垄断并不必然导致行业高工资现象,比如在西方国家,这种现象就不存在,因为西方国家所出现的企业垄断是市场充分、完全竞争的产物,是规模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才出现的。但在我国,垄断却很容易产生行业高工资问题,因为,我们的企业垄断是建立在非竞争市场基础之上的,是排除竞争的结果。由于垄断者独享国家特殊的政策,垄断了相关的资源和市场,垄断性行业具有竞争性行业所不具有的天然优势。
非竞争性因素所形成的垄断决定着,它没有任何来自于市场竞争的压力,很容易把工资提高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许多行业尽管不断涨价,但效益并没有明显提升,就是由于不断提高的收入蚕食了那部分通过涨价所获取的收益,这导致一些垄断企业沦为一心追求自身利益而漠视甚至剥夺公众利益的利益集团。
不难看出,垄断是支撑垄断行业高工资的基础,如果这个基础不动摇,任何外力都无法迫使垄断行业停止上涨工资。一旦垄断被打破,竞争的局面形成,在竞争压力之下,不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操心,企业自己也会考虑成本问题慎涨工资。除此之外,没有任何措施可以阻止垄断行业提高收入,因为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是任何一个经济主体的本能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