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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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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样是“集资建房”不能厚此薄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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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样是“集资建房”不能厚此薄彼
    2007年03月1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马红漫

      

      两会期间,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表示,“如果一些企业有自有地,在政策和城市规划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为单位的困难群体建房。”但是对于个人集资建房,汪部长则表示,“一些非低收入群体或者一些本身已经有房子的人,如果来集资建房,这是值得注意的。要警惕一些人打着合作建房的幌子搞非法集资”。

      显然,对于单位集资与个人集资建房,这两种同属非开发商体制的住房供给形式,针对发起者的不同身份,建设部却表现出不同的态度。其潜台词是,赞同有条件的单位集资建房;对个人集资建房行为则要以“警惕”的心态面对。

      近期,曾培炎副总理曾表示,要增加房地产的有效供给,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毫无疑问,无论是单位自建房回潮还是个人集资建房兴起,都是以非主流的形式为市场提供了房源供给,但它们的供给对象却有窄众和广众之分。这两种供给形式究竟是否符合“有效供给”的标准,则需市场机制的综合评判,而非来自行政部门的提前定性。

      农历春节刚过,广州钢铁集团自建住房的消息就成为单位自建房开禁的典型案例。而两会上,广州市市长张广宁更是斩钉截铁地公开表态:“中低收入者如果想买房,不用着急,我认为房价肯定会降下来。”广州市长的此番公开表态可谓是语出惊人。但问题是,尽管贵为市长,张广宁以目前的权限也无法直接干预房价的走势,或许他的“底气”正是来源于广州市正在着手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在这款新的管理办法中,广州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单位自行建房。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尽管单位自建房可以通过非商品房供应的渠道来解决部分需求。但是,这一源自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建房形式的背后,却是某些单位的特权地位,其带来的社会弊端远大于解决少部分职工住房问题的社会效益。

      虽然广州市给自行建房的单位设置了若干条件,但是仍无法摆脱将公共资源补贴给少数人的嫌疑。例如,单位自建房的条件之一是拥有自有用地,然而,这些所谓自有用地多是历史上以直接划拨的形式获得的国有资产,为何如今可以成为少部分单位的特享福利?这些单位自建低价房又以何标准向职工分配才算公平?毕竟,除了大型国有企业外,拥有自有用地的单位凤毛麟角,如何平衡不同单位职工的福利问题?此外,当这些低价自建房转手时,如何化解其对周边房价的冲击效应?可见,单位自建房更多地体现了对“窄众”的一种福利,而这个“窄众”多为垄断性单位和部门,市场上的大多数其他购房者只能望“房”兴叹。

      既然单位自建低价房不能惠及众生,那么“个人集资建房”无疑向数量更加庞大的大众伸出了橄榄枝。从这一模式的市场影响和效果来看,个人集资建房对于平衡房产供求关系,打破源自开发商体制的垄断具备突破性的意义,市场影响要远远大于单位集资建房。但是,与单位建房相比,个人集资建房所走的路却异常艰辛,“政策风险、违规违法”等指责在个人集资建房诞生之初便甚嚣尘上。其实,相比单位集资建房,后者资金运作的透明度更高,很难被用作非法集资。首先,从集资资金的用途来看,非法集资以投资回报为诱饵,而集资建房则以购房自住为目的,两者完全不同;其次,个人集资建房必须与银行和政府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接洽,足以保证建房资金的使用与投向处于有效的监管之中。因此,单凭“集资”二字就把民间购房行为扼杀,实在有点过份。

      在市场经济中,当“看不见的手”失灵时,行政力量的干预才更加有效,否则便会助长资源配置不公的现象产生。相比坐享土地划拨福利的单位集资建房,市场自发的个人集资建房更能显现出人人参与的平等规则。对于后者,政府应当给予引导而非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