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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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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5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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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开放申购的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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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开放申购的公告(等)
    2007年03月1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已于2007年2月12日生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2006,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定于2007年3月19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日常交易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2007年2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cfund.com.cn)进行查询。

      3、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申购本基金。场内申购通过场内代销机构办理,场外申购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办理。

      4、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5、有关本基金上市公告将另行公告。

      6、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二、日常申购安排

      (一)申购开放日

      本基金自2007年3月19日起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办理基金日常申购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时除外),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若未来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申购时间进行调整,但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二)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办理申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2、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以上数额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

      50万元≤M<200万元                1.0%

      200万元≤M<500万元             0.5%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三、本基金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2066号华能大厦西区9层

      电话:0755-83774614

      传真:0755-83662635

      联系人:黄念英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1738

      电话:010-88091157

      传真:010-88091075

      联系人:乔乔、宁俐文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1500号东方大厦3018室

      电话:021-68407679

      传真:021-68407684

      联系人:李剑敏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http://www.ccfund.com.cn

      (二)代销机构

      1、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可以办理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具体信息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2、场外代销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本基金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详见2007年2月2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查询本公司网站刊载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若增加新的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四、基金信息披露

      从2007年3月12日起,根据《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已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各销售机构的指定网点营业场所、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媒介公布本基金份额转换后的净值,敬请投资人留意。

      特此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3月15日

      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成立于2005年5月30日,根据《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定于2007年3月15日对本基金自2007年2月15日至2007年3月14日的收益进行集中支付并结转为基金份额,现将有关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收益支付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定于2007年3月15日将投资者所拥有的自2007年2月15日至2007年3月14日的累计收益进行集中支付,并按1元面值直接结转为基金份额,不进行现金支付。

      投资者的累计收益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累计收益=∑投资者日收益(即投资者日收益逐日累加)

      投资者日收益=投资者当日持有的基金份额/10000*当日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保留到分,即保留两位小数后去尾,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二、收益支付时间

      1、收益支付日:2007年3月15日;

      2、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日:2007年3月15日;

      3、收益结转的基金份额可赎回起始日:2007年3月16日。

      三、收益支付对象

      收益支付日在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

      四、收益支付办法

      本基金收益支付方式默认为收益再投资方式,投资者收益结转的基金份额将于2007年3月15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07年3月16日起可查询及赎回。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28号),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收益分配免收分红手续费和再投资手续费。

      六、提示

      1、投资者于2007年3月15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收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收益;

      2、本基金投资者的累计收益定于每月15日集中支付并按1元面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七、咨询办法

      1、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cfund.com.cn;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代销网点。

      特此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