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管理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26号文核准,本公司采用向网下询价对象配售500万股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2000万股的发行方式,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00万股,发行价格为11.1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7,7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共募集资金净额为262,031,900.00元。本次募集资金额经浙江东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东方中汇会验[2007]0289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进一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科技园区支行(以下简称为“浦发银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中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城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管理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1、本公司将募集资金分别存放于本公司在浦发银行、交通银行和工商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
2、2009年12月31日前,本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小写:1,000万元)或单个帐户金额的百分之五的(按孰低原则),本公司及浦发银行、交通银行和工商银行应当及时通过传真方式知会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保荐代表人。
3、浦发银行、交通银行和工商银行应每月向本公司出具对帐单,并抄送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浦发银行、交通银行和工商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本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4、在2009年12月31日前,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经本公司董事会授权后可以随时到浦发银行、交通银行和工商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
特此公告。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