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07年3月3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07年3月14日(星期三)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12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12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以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设立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07-002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22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90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价格为6.88元/股,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19,95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679.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8,272.5万元。经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上会师报字(2007)第0247号验资报告验证,此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07年2月9日全部到位。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 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 (以下统称“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已在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到商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3、商业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帐单,并同时抄送海通证券。商业银行应保证对帐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商业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帐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