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股份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股对价股份。
2、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股份不需要纳税。
3、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份变更登记日:2007年3月16日。
4、流通股股东获得对价股份到账日期:2007年3月19日。
5、2007年3月19日,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对价股份上市交易日:2007年3月19日。
7、方案实施完毕,公司股票将于2007年3月19日恢复交易,对价股份上市流通,股票简称由“S江钻”变更为“江钻股份”。公司股票该日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通过情况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2007年3月9日召开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基本内容
1、对价方案: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股份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股对价股份。
2、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股份不需要纳税。
3、获付对价的对象和范围:截至2007年3月1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4、对价安排执行情况表
5、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1)承诺事项
除法定最低承诺外,本公司控股股东江汉石油管理局还做出如下特别承诺:
(a)江汉石油管理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36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或转让。
(b)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对江汉石油管理局机械制造行业的发展定位,江汉石油管理局将在江钻股份股改实施完成后一年内,由江汉石油管理局向上市公司提出议案,利用江钻股份上市公司平台,通过增发或其他合适方式,将其拥有的机械制造行业的优质资产注入江钻股份,把江钻股份建成中石化石油钻采机械制造基地。
(2)承诺事项的违约责任
江汉石油管理局保证,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的,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江汉石油管理局声明
江汉石油管理局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江汉石油管理局将不转让所持有的江钻股份股份。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进程
四、对价安排实施办法
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账户。每位流通股股东按所获对价股份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即余股的处理方法,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中的零碎股处理方法处理。
五、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后股份结构变动表
六、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表
注:G日指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首个交易日。
七、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总股本不变,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全部保持不变。
八、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
邮政编码:430223
联系人:董事会秘书 邱武
联系电话:027-87925236
传真号码:027-87925067
九、备查文件
1、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2、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3、《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特此公告。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