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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望已久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3月16日颁布。金融业人士都为金融期货走上历史舞台感到振奋,一致认为,《条例》将开辟中国期货业发展的新空间。
“《条例》的颁布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对资本市场发展审时度势、高瞻远瞩、与时俱进的战略考虑,为期货、期权这种市场经济高级形式的发展提供了法规保障。对我国资本市场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功能,特别是发挥期货市场特有的规避风险、套期保值、发现价格功能,促进中国企业有序参与国际经济竞争有着重要的意义。”国泰君安期货筹备组负责人何晓斌总结道。
金融期货走上历史舞台
修订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最突出的特点是将规范的内容由商品期货扩展到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为我国推出外汇期货和外汇期权以及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奠定了法律基础。从《条例》内容看,在期货合约的定义中,已明确规定“根据合约标的物的不同,期货合约分为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其中“金融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除此以外,为了适应金融期货交易结算的特点,增加了期货交易可以实行现金交割的规定。
中国期货业协会副会长施建军16日表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出台,为我国即将推出的第一个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奠定了法律基础。
南华期货总经理罗旭峰则表示,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对外开放,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加快已经对期货市场提出了需求,利率和汇率的衍生产品的开发和推出也已被提上日程。
期货参与主体拓宽
修订后的《条例》的另一重大突破在于极大程度上放宽了期货市场参与主体的限制。现行对交易资金限制过多,这些不合理的限制直接导致了我国期货公司发展缓慢,进而影响了期货市场的发展。考虑到金融期货推出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成为重要的市场参与者,《条例》删除了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为期货交易融资和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同时,期货公司也已明确定位为金融企业。
民生银行副行长邵平曾在第二届国际期货大会上表示,《条例》将会适度解除商业银行进入期货市场的约束。银行的参与必然能从各方面促进期货业发展,协助期货业做强做大。此外,民生银行还表示,《条例》用“期货结算业务的资格”这一名称,而非“特别结算会员业务的资格”,这又为银行将来能有机会做全面结算等业务留下了空间;而且《条例》也没有明确提出银行不能从事金融期货交易业务,这又为将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利率、汇率期货和期权业务留下了空间。
放宽主体限制将引发期货业向整个金融业的不断融入,从近期动态来看,期货业务已经被纳入金融控股集团的视野中:中信集团、光大集团等旗下不仅有银行、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在政策的允许下,也已将期货公司收入囊中。银、证、期三个金融主体的合作将成为中国金融业发展的新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