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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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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业八大“霸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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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业八大“霸王”行为
    2007年03月1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赵玲

      

      自两年前某地方消协公开对保险合同部分问题条款进行点评后,“霸王条款”便成为保险行业的“敏感用语”。笔者根据各保险公司的公开资料及媒体报道,斗胆列出当前保险业的八大“霸王”行为以作警示。

      一、产品过度强调投资

      目前,部分保险公司不积极、主动地宣传保险的基本知识和理念,片面地迎合保险消费者的储蓄等理财习惯,通过银行(邮局)、保险代理人等主要销售渠道,大量向非高收入群体推销投连险、万能险和分红险等所谓的储蓄类、投资类的保险产品。

      在销售过程中,片面强调投资收益率,甚至夸大收益,诱导消费者购买。尽管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这一现象日渐好转,但在部分地区仍普遍存在,值得消费者警惕。

      二、购买前看不到保险条款全文

      大部分保险公司的网站上没有公布已被核准或备案准予销售的保险产品的条款,这为销售误导留下了空间。

      在通过银行(邮局)、保险代理人等主渠道购买保险产品时,保险消费者有时只能见到宣传单、建议书等非法定合同条款,导致销售误导发生的可能性。为了减少销售误导,建议保险公司代理人在进行产品介绍时,随手附上一份保险条款全文。

      三、理赔为何那么难

      保险理赔付款一次性完成,导致重大、复杂、疑难保险理赔案件以及存在部分争议的保险理赔案件,保险消费者不能及时获得双方已无异议的那部分保险理赔款,即使双方只对部分理赔金额存有异议,保险消费者也要按照全部金额进行诉讼(仲裁),增加了保险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四、老“房贷险”费率显失公平

      继上海于2001年将高费率的老“房贷险”召回,在购房者不用再另行缴纳任何保险费的情况下,自动扩展承担借款人还贷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后,国内部分省、市的保险公司却仍拒绝“召回”高费率、显示公平的老房贷险,涉嫌严重侵犯保险消费者的财产权。

      建议保监会介入,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五、公司强行收回保险合同

      有消费者反映,保险代理人在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时,不对被保险人是否有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及是否已经购买了其它的健康保险进行区分,导致理赔时对医疗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而争论,酿成纠纷。而在保险理赔时,部分保险公司甚至强制收回保险消费者手中的保险合同,增加了消费者举证的难度。

      六、收取超额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保险中单方设定“不定值保险”,使得保险公司非法收取的超过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以上部分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合法化。

      《保险法》中并没有“不定值保险”的概念,不具有保险专业知识的保险消费者很少理解合同中强调“不定值保险”的法律后果,即消费者投保时作为计算保险费依据的保险金额,不会作为保险公司理赔时计算理赔的依据。一些不诚信的保险公司,完全可能利用“不定值保险”这一专业术语获取不当利益。

      七、未采用“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这一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解决“理赔难”的国际惯例,却迟迟未被国内保险业采用。

      所谓不可抗辩条款,是指投保人故意隐匿或因过失遗漏而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公司对危险的估计,但经过一定期间后,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

      八、保险维权成本高

      面对保险公司做出的拒赔决定,保险消费者一般有两个选择:一是放弃,二是诉讼。对于诉讼又存在三个结果:消费者胜诉、双方和解、保险公司胜诉。对于这三个结果,保险公司基本上都没有经济上的损失(除法院的诉讼费);而对于保险消费者而言,即使是胜诉,除去付出高昂的维权成本外,实际上也难以获得全部的保险理赔款。

      一个去年轰动国内保险业的案例是,面对败诉和媒体的监督,黑龙江竟有保险公司迁怒于消费者的代理律师,要求吊销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行政管理机关经调查后,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