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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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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律师建议就证券民事纠纷立项司法解释
    2007年03月2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岳敬飞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规定有关单位与公民个人都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建议立项司法解释,该规定将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3月16日,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向最高人民法院寄出了《为解决证券市场民事纠纷问题的司法解释立项的建议》,建议如下三个问题进行司法解释立项: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纠纷问题、法人股个人化问题、国企改制中存在的职工股隐名化问题。

      在写给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中,宋一欣称,我在工作实践中,碰到许多被法院拒之门外而普通投资者急于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作了一些归纳,向贵院提出为解决证券市场民事纠纷问题的司法解释立项的建议,敬请采信:

      其一、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纠纷问题。

      这一问题又称为一级半市场股权问题,目前在刑事责任上属打非专案,在行政监管上也正在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但独缺民事责任的规定。

      这一问题最早可追溯到证券市场发展初期与股份制改造初期,涉及许多定向募集公司、NET系统、STAQ系统及各地产权交易中心、股权托管中心的股权。由于法律规定不明,各地操作较混乱,许多股权也几度易手,且因合法的发行、流通、交易、托管渠道不畅,监管主体和政策不明,造成私下交易行为甚多,进而引起大量民事纠纷,牵涉人员甚众。当此类民事纠纷诉至法院时,法院却以非法证券为由,将其拒之门外。建议就此作出司法解释。

      其二、关于法人股个人化问题。

      在证券市场发展前期,许多个人事实上集资在一起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投资。作为历史遗留问题,法人股个人化的问题一直存在。

      现在许多法人股可以自行流通了,但由此引起的矛盾与纠纷不少,股权关系无法理顺,发生纠纷后,这些属于民事纠纷的案件却无法为法院所受理,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有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

      其三、关于国企改制中存在的职工股隐名化问题。

      前几年,国企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许多企业变成了要求职工集资、但职工股隐名化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些隐名化的职工股由企业出具股权证明,但记名在某些个人名下。

      近两年,随着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这些改制的企业纷纷准备再改制上市乃至海外上市,在这种情况下,隐名化的职工股问题凸显出来,许多职工股被企业或记名(显名)股东强行回购、收购或者转让。由此,严重侵犯了职工股股东及职工的利益,也引起新的社会矛盾,而法律对隐名投资的规定不详,出现纠纷后适用法律的资源不足,为减少社会矛盾,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有一个合理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