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2001年5月11日起公司控股股东湖北天发集团公司股东变更为:湖北帅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40%)、沙市活力二八日化有限公司(29%)、湖北天荣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会(5%)、武汉天发瑞奇大酒店有限公司(3%)、湖北天发物流有限公司(2%)、湖北天发财务公司(1%)。在公司大股东股权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一直未根据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2002年至2005年公司年度报告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制关系的信息披露内容严重失实;2002年至2005年公司年度报告关于关联方的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2.3条、第11.8.3条、第19.3条和相关年报准则等有关规定。前董事薛维军、王仕义、苗泽春、张秀玲、龚家龙、杨鑫、刘本尧、杨宏祥、熊自强、卜明星、张中朝,现任董事张明勤、孙顺安、尹建威,现任独立董事伍昌盛、胡木生、陈德炳,前监事赵代全、何波、黄德安、胡朝军、欧见塔,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和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17.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公司及公司前董事薛维军、王仕义、苗泽春、张秀玲、龚家龙、杨鑫、刘本尧、杨宏祥、熊自强、卜明星、张中朝,现任董事张明勤、孙顺安、尹建威,现任独立董事伍昌盛、胡木生、陈德炳,前监事赵代全、何波、黄德安、胡朝军、欧见塔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公平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