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表明期货市场治理整顿和恢复性发展阶段已经结束,从国家法制建设的层面,宣布期货市场进入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期货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的法律地位正式确立,为期货市场长治久安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监管体制,加强了监管措施。明确和细化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在期货监管中的职权;《条例》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完善了期货市场风险控制制度: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建立投资者利益补偿机制;建立健全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设立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实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财务监管指标体系等;增加了对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等其他市场主体的具体监管要求;强调了行业自律组织———期货业协会在监管中的作用。《条例》从制度上保证了期货市场的规范和稳步发展。
新《条例》在体现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与审慎监管并重的原则下,体现出几大特点:
(一)从市场的整体结构上看,《条例》的调整范围从原来的商品期货扩大为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期权交易及其相关活动,适应金融期货交易结算的特点,增加了期货交易可以实行现金交割的规定。这些举措为股指期货和期权交易的推出奠定了基础,为未来金融市场的其它创新活动预留了空间。交易的场所也从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拓展为期货交易所与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场所,从而把期货市场作为国民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个行业。
(二)从市场主体建设上看,《条例》在肯定交易所自律监管及市场主体地位的同时,一是,将交易所会员的身份由境内企业法人扩大为境内企业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并存,为丰富交易所的组织结构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将期货公司明确定性为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为期货市场中坚主体的发展及各项新的经济权利的取得留下制度空间。三是,删除了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为期货公司融资和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四是,对国有企业参与期货交易的规定进行了调整,有利于国有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交易。
(三)从期货市场的微观运行机制看,一是,交易所可实行分级结算制度。随着金融期货的推出及运行,必然为下一步商品期货交易实行分级结算,完善风险控制机制,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二是,明确了期货业务由期货公司专营的原则,期货公司除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拓宽了其经营范围,推动了期货公司经营模式的创新和发展;三是,允许现金以外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允许合规信贷、财政资金进入期货市场,势必为整个市场的运行提供更加充足、新鲜、健康的血液;四是,把期货交易的方式由集中交易增加到集中交易与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为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创新创造了条件;五是,从严禁交割仓库参与交易,修改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体现了尊重市场实际的精神。
(四)从完善监督管理,保障期货市场发展环境的角度看,《条例》在加强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充实完善证监会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监管措施的同时,针对变相商品期货交易盛行,严重冲击合法期货交易,给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带来极大潜在风险的实际,对变相期货进行了界定,这对合法期货交易而言是法律福音。
郑商所将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搞好服务为宗旨,以构建‘三公’、高效交易平台为目标,以大力培育已上市品种和开发上市新品种为重点,以科学的市场创新为动力,以有效的风险防范为保障,充分发挥期货市场功能,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