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是人类社会孜孜追求的目标,但追求绝对公平就可能误入歧途。不久前,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提出惊人观点:在城市拆迁补偿中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是不合理的;可以对买进价和卖出价的差额开征资本利得税。但他忽略了以下问题:拆迁户所得到的补偿很难在其原有位置购买哪怕比原来面积小的住宅,搬迁到城外必然导致生活的不便与成本的增加,这部分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资本利得税通常是指对纳税人出售或转让资本性资产而实现的收益课征的税,归属于所得税类,被拆迁户出于外部强力而被迫搬出原有住宅,焉能视为交易或投资行为?这种情况下谈征税就难怪被人痛批了。
同样的,对于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也面临着这种极端理想主义者的质疑。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这里的“自建房”是指经济适用房,“单位”是除党政机关以外的单位。一些人提出,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对那些没有条件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单位不公平,同时,经济适用房销售过程中也可能存在不公。为了强化这一点,他们还把房改开始阶段出现的一些极端案例挂了出来。由此,反对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的声音鹊起。
可是,这些人是否想过,一旦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的行为被迫终止,谁是最大的受益者?或者反过来说,谁最害怕单位集资建房的推广?正是试图维护房地产垄断地位的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们的目的十分明显,就是要清除任何可能对他们的利益造成威胁的竞争对手,继续凭借垄断地位推高房价,榨取暴利。这样势必使更多的人买不起房,政府解决这一群体住房问题的难度也将大大增加。试问,这就是我们的绝对公平主义者追求的目标吗?这种绝对公平只会导致更大的不公平!乌托邦式的市场主义理想最终只能成为房地产开发商得力的帮手。
一些极端市场主义者对任何实践都能找出一堆毛病,意在显出他们卓尔不群的博学和聪慧。他们僵化地认为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只能由政府建设,企业或单位则不能染指。实际上,他们所坚持的“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原则,属于死搬硬套西方经济学理论,与现实国情有很大差距。截至目前,全国许多城市建设经济适用房的数量严重不足,而且大都建在远离城市的地方,交通不便,周边又没有就业机会,死气沉沉。廉租房的情况还要糟糕。到2006年4月初,建设部通报的结果显示,全国尚有70个地级以上城市未实施廉租住房制度。
面对这样一个现状,是继续等待还是进行新的尝试呢?难道迫使困难职工都购买开发商提供的高价房才公平吗?或者,困难职工都没有房住才公平吗?需要强调的是,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并非由企业出资建造,而是由职工集资建造,与福利分房时代由政府财政拨款和企事业单位福利基金建造的住房,完全是两个概念。至于所谓公共资源转变为某个单位福利资源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建造经济适用房是帮助政府解决民生难题,属于对公共资源的充分利用。莫非在这些人眼里,听任土地闲置,听任困难户无房可住,才是对公共资源的珍惜吗?
当然,为了达成一种平衡,政府应该给那些没有土地的单位划拨土地来自建经济适用房,理由同上。另外,政府还可以组织几个单位联合建经济适用房,出售给符合政府认定条件的职工。政府可以制定和完善单位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规定,最大限度地发挥这类住房的居住保障功能,同时限制空置、出租和交易行为。
有人提出,应当严禁单位建经济适用房,而鼓励个人建房。虽然个人建房是居民的基本权利,亦深合我意,但问题在于,如果单位建经济适用房这个环节都不能打开,目前还缺乏配套政策的个人集资建房能够顺利推广吗?如果放弃实践和探索,象牙塔里的理想只能是虚无的空中楼阁。
面对高房价所导致的民生问题,我们需要的不是夸夸其谈、自以为是的理论演绎,而是通过实践找到一种真正能够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式。广州市市长张广宁公开表态:“按照中央的要求,广州市政府会全力以赴地把这个房价压下来。”如何压低房价?必须打破和绕开以房地产开发商为核心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链,将政府手中现有的部分土地用于个人合作建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同时盘活闲置的单位用地,鼓励单位建设经济适用房,将其纳入政府住房供应计划。相对来说,目前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是最容易推行的,可以大范围解决城市职工住房困难问题。为了使这一尝试取得成功,广州市建立起了比较系统的问责机制和资源平衡配置机制,一些具体操作规则正在完善当中。退一步说,即使在公平上存在一点瑕疵,由于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减少了买不起房的总人数,对开发商垄断的市场形成了直接投资冲击,可以促进房价的理性回归,也是值得尝试的。
纸上谈兵追求绝对公平不会也不可能改善民生。因此,我们应该热情鼓励那些顶着巨大压力的实践者,他们的努力将使更多人把目光从狭隘的公平概念摆脱出来,而放眼于更大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