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07年03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7] 56 号文件批准,自 2007 年 3 月 15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止到 2007 年 3 月 19 日,基金募集工作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确认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8,756,545,930.64 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为 320,779.84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2007年3月21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251,360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基金在募集期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为8,756,545,930.64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320,779.84 份,两项合计共8,756,866,710.48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与本基金有关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07 年 3 月 22 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将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始办理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