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 产 负 债 表
编制单位: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士林 公司负责人:孙璐 总会计师:吴毅群 会计主管人员:晏凤霞
资 产 负 债 表 (续)
编制单位: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士林 公司负责人:孙璐 总会计师:吴毅群 会计主管人员:晏凤霞
利 润 表
编制单位: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士林 公司负责人:孙璐 总会计师:吴毅群 会计主管人员:晏凤霞
利 润 分 配 表
编制单位: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士林 公司负责人:孙璐 总会计师:吴毅群 会计主管人员:晏凤霞
现 金 流 量 表
2006年度
编制单位: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士林 公司负责人:孙璐 总会计师:吴毅群 会计主管人员:晏凤霞
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2006年度
编制单位: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士林 公司负责人:孙璐 总会计师:吴毅群 会计主管人员:晏凤霞
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审阅报告
北京京都专字(2007)第225号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阅了后附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安公司)编制的2007年1月1日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以下简称“差异调节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编制差异调节表是中信国安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阅工作的基础上对差异调节表出具审阅报告。
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我们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的规定执行审阅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阅工作,以对差异调节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有限保证。审阅主要限于询问公司有关人员和对财务数据实施分析程序,提供的保证程度低于审计。我们没有实施审计,因而不发表审计意见。
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差异调节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的有关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中信国安公司2007年1月1日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重大差异的调节结果。
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李欣
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钱斌
2007年3月21日
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
编制单位: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士林 公司负责人:孙璐 总会计师:吴毅群 会计主管人员:晏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