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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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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与投资者维权有多大关联
    2007年03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周维权在线值班嘉宾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

      杨兆全律师

      简介: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具有房地产融资、开发、销售及企业改制、重组兼并、资本运营的丰富经验,在涉外投资、知识产权、进出口贸易领域业绩良好。

      □杨兆全

      

      最近,《物权法》的审议和通过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一些投资者询问,物权法对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有无特别规定?对今后投资者维权是否有帮助?就此问题,笔者初步展开进行解答,供投资者参考。

      物权法是一项影响广泛而深远的重要民事立法。它主要规范物的权属及取得、占有等环节的法律关系。物权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六十五条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这些条文的规定,对明确投资者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对保护投资产生的财产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从性质上说,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并非《物权法》的“管辖”内容。从法律体系上讲,投资行为属于商事法的范畴。投资者的权益保障,更应该从《公司法》、《证券法》及其细化的法规中寻求保护。

      应该说,自从《证券法》实施以来,投资者的维权做到了有法可依。特别是经过2001年至今的影响广泛的股民对上市公司关于虚假陈述索赔诉讼,促使一些方便投资者维权的法规和司法解释相继出台,大大增强了维权的力度。一大批案件以投资者获得赔偿而胜利结束。行政监管方面,近几年来证监会针对证券市场也适时出台了不少新的监管规则和管理规定,这些法规对完善证券市场,优化投资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这些年投资者维权的历程可以看到,投资者积极的维权意识、媒体的积极支持以及广大律师的深入细致的工作,对推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规的出台,具有很明显的推动作用。比如,《证券法》虽然明确规定了虚假陈述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真正遇到银广夏、大庆联谊等案件出现的时候,法院起初对这类案件不予受理。最后通过各方的呼吁、论证,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出台了司法解释,虚假陈述的案件得到审理。

      目前,投资者维权的几个重要领域有如下几个方面:1)虚假陈述;2)操纵市场:3)内幕交易:4)股票账户信息被窃取;5)证券咨询机构违规操作。从以上几个方面来说,虚假陈述诉讼有章可循了,证券咨询机构的违规操作也得到了证监会法规的严格管制。但是,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民事维权,还没有较为完善的法规,甚至是维权无门。投资者账户信息被窃取的案件也多次见诸报端,但结果往往因为投资者无法掌握充分证据而败诉,利益受到损失却无法维护。而客观情况是投资者根本无法取得这些证据。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扎实的工作来推动相关部门的立法进程,让广大投资者既有更好的投资环境,又有更好的维权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