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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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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力宝发声明驳张海自称“替罪羊”
    2007年03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于兵兵

      

      沉寂了一段时间的健力宝事件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健力宝原董事长张海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近来,张海对外自称是“替罪羊”,表示要上诉,话语矛头直指健力宝现董事长叶红汉。

      昨天,一篇名为《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就张海刑事案件声明》(下称《声明》)的文章出现在某权威官方新闻网站上。在这份全文公示的《声明》中,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试图澄清已经被一审判决15年刑期的前董事长张海的上诉内容,以及他向媒体介绍的关于健力宝事件的若干细则。

      《声明》就张海所称“特殊利益集团侵吞健力宝公司数十亿元财产”、“专案组曾接受健力宝公司80万办案经费”等说法给予否认。并以“我公司全体员工”的名义称,“盼望早日将其(张海)绳之以法。”

      因为目前健力宝公司董事长为叶红汉,张海此前言论又将幕后操手直指叶红汉,《声明》的出现被相关人士认为叶红汉已经直面张海置疑。“在张海案件审理和上诉过程中,叶红汉是个关键人物,事件关联方在媒体的声明大战将迫使关键人物走到前台。”昨天,张海的代理律师张民告诉记者。

      《声明》的起因是张海在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所引来的媒体追踪。2月12日,佛山市中级法院对张海案做出一审宣判,裁定张海职务侵占健力宝集团资金1.21亿元,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9473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此后,张海于春节前提起上诉,张海代理律师张民曾向记者表示,“健力宝”迷惑远未揭开。

      成立于1984的健力宝集团一度享受“第一国宴饮料”的美誉。2002年初,张海、祝维沙、叶红汉以正天公司名义收购了健力宝集团75%股权,三人在正天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为40%、28%和32%。三人中,主要出资人为祝维沙,且资金被视作正天公司对祝维沙的借款。佛山市中院认定,张海在收购后进入健力宝集团任董事长,通过侵占、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用于偿还对祝维沙的借款,以及自身的拆借资金。即外界所称“用健力宝的钱收购健力宝”。张海因而获刑。

      但是,张海在上诉状中强调,张海从健力宝集团转移资金还账和支付收购款的一系列行为,均系正天公司的法人行为,如果正天公司侵占、挪用健力宝集团的资产购买股权,则正天公司股东叶红汉之后出售健力宝集团股权所获上亿元收入就是赃款。据了解,2004年11月,在健力宝资金断裂陷入困顿时,叶红汉与张海、祝维沙一起,将三人所持健力宝集团总计91.1%的股份售予北京投资人李志达。祝、叶二人最终从股权转让中分别获利一亿元。

      到了2005年9月,李志达将58.3%的健力宝集团股权转予叶红汉,后者此后又从佛山市三水区政府手中接过健力宝集团另外8.87%的国有股权。目前,叶红汉二度入主健力宝,且已经成为健力宝集团第一大股东。

      “我们认为健力宝公司的回复只否认了细支末节,完全回避了上述与案件实质内容相关的问题,所以将再通过回复正面提出置疑。”张民称。据了解,张海近期将就健力宝公司的这份声明给出正面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