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本公司于2007年3月16日公告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过与投资者的充分沟通,在总结投资者的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非流通股股东的提议,对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本公司股票将于2007年3月26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合金投资")董事会受非流通股股东的委托办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7年3月16日公告后,公司董事会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拜访投资者、电话咨询、电子邮件、发放征求意见函以及收发传真等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了沟通。在总结投资者的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非流通股股东的提议,对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原文为:
2、对价安排的形式、数量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以辽机集团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每10股送0.5股、参与公司债务重组并免除其因此而产生的对公司31,000万元应收款项半年的利息948.6万元作为对价安排,同时以辽机集团以非现金资产代新疆德隆偿还其占用公司的资金余额3.19亿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调整后为:
2、对价安排的形式、数量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以辽机集团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每10股送1股、参与公司债务重组并免除其因此而产生的对公司31,000万元应收款项半年的利息948.6万元作为对价安排,同时以辽机集团以非现金资产代新疆德隆偿还其占用公司的资金余额3.19亿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合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其他内容不变。
二、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补充保荐意见,其结论性意见为:
1、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2、在修改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进一步做出了让步,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
3、本补充保荐意见书是本保荐机构基于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所发表的补充意见,不构成对前次保荐意见之结论的修改。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其结论性意见为:
“本所经核查后认为:
1、合金投资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程序和调整后的内容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2、 合金投资董事会将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公告后可以提交合金投资相关股东会议表决;
3、合金投资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合金投资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可以实施。
四、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修订方案之独立意见函》,意见如下:
1、自公司2007年3月16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董事会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走访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渠道广泛地与公司流通股股东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和交流。应广大投资者的要求,非流通股股东经过反复权衡后,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并由董事会做出公告。
2、调整后的方案充分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综上所述,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修订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涉及对价内容事项的地方作了相应调整。上述方案调整内容以及补充意见,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7年3月24日刊登于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改稿)》等相关文件内容。修订后的《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需提交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公司股票于2007年3月26日复牌。
附件: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法律意见;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3月23日
股票代码:000633 股票简称:S*ST合金 公告编号:2007-002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
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