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邹靓 特约维权专家:王文彬 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主持人:近日,沪上市民金女士打来热线电话,反映其多年前投保的一款儿童保险产品,因保费自动转账失败而导致保单失效。而保险公司称,金女士的银行账户在扣款日余额不足,已连续两年未缴保费,由此造成的退保损失应由投保人自负。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例回放:
1997年年中,金女士为其女儿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款儿童保险。自1998年开始,该公司为金女士办理了自动转账缴付保险费授权书,之后金女士都用银行活期一本通缴付保费。
2006年12月,金女士想为考上大学的女儿办理教育给付金时,被保险公司告知,金女士的保费只交到2004年,现在已经失效,并要求她办理退保手续。金女士补登存折记录后发现,保险公司扣款只到2004年,之后只有“续存”。
该保险公司人士表示,金女士在2004年之前确实一直通过银行转账交纳保费。但之后,由于存款余额不足、转账付费不成功,导致了保单失效。两年内客户未向公司提出复效申请,致使保单永久失效,所以按规定客户只能办理退保。
金女士认为,转账付费不成功之后两年内,她从未收到催缴保费的通知,一直以为保费照常扣收,何来退保一说。
案例分析:
一般情况下,投保人以自动转账方式缴费时,保险公司应定期向客户寄送“缴费对账单”。如发生自动转账不成功时,公司应向保户寄发“催缴保费通知单”,或电话通知保户;过了两个月宽限期后保费仍未缴齐,则保单失效,保险公司要向客户发出“保单失效通知书”。投保人可在保单失效日起两年内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不然保单将永久失效,客户只能办理退保。
律师表示,从本案来看,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及时寄发了催缴通知及保单失效通知。保险公司需举证其如期寄发了通知,如果无法举证,那么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如果可以举证那责任由客户承担。
维权提示:
专家提醒保户,寄发各类通知和账单对保险公司来说是基于保险合同条款下的义务或增值服务,并不是法定义务。
事实上,保险公司寄出了催缴通知单,而客户由于种种原因并未收到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作为保险公司,可以电子邮件、电话等其他方式,尽可能通知到客户本人。而保户在主动及时地履行缴费义务的同时,也应当定期查看保单运行情况,如查询银行账户、保管好对账单、致电保险公司客服部门或联系代理人等,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