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转发通知明确监管收费
2007年03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周翀
证监会日前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监管费的收费事项。
《通知》规定,证监会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仍按年交易额的0.04%。收取;对债券(不包括国债回购)仍按年交易额的0.01%。收取。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收费标准,每年仍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其中,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最高收费额30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最高收费额5万元。向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仍按年交易额的0.002%。收取。
证监会要求,证券交易监管费按月缴纳,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须在每月20日之前,将上月应缴证券交易监管费上缴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机构监管费按年缴纳,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须在每年4月30日之前,以上年末注册资本金为计费依据,将本年应缴机构监管费上缴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对2006年机构监管费,请各缴费单位于2007年4月20日前补缴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期货市场监管费按月缴纳,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须在每月20日之前,将上月应缴期货市场监管费上缴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证监会要求缴费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费,并在缴费后将通讯地址传真至证监会会计部。对经催缴仍不及时缴纳的公司,证监会将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