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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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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6版:货币·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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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6版:货币·债券
    加息反成利好 浮债得宠
    央票利率止于何处
    企业债发行市场化改革思路浮现
    一年央票发行量再降
    07世博债3月29日上市交易
    企业年金基金债券开户有规定
    记账式三期国债4月2日上市
    降息预期减弱推高美元
    进出口行将发3个月期金融债
    人民币交易市场跌幅超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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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债发行市场化改革思路浮现
    2007年03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与企业债迎来大发展相呼应,其行政色彩浓厚的发行制度将逐渐淡化 资料图
      □本报记者 商文

      

      一直以来因行政色彩浓厚而备受争议的企业债发行制度,其市场化改革步伐正在迈出。国家发改委财金司日前下发《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多处亮点昭示企业债发行市场化改革思路正在逐渐清晰。

      扩大发债规模

      今年1月份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扩大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作为企业债发行的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司长徐林日前也表示,在流动性过剩的背景下,企业债的发债需求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都非常大,相比之下,供给显然偏小。

      尽管今年总体的发债规模肯定会比去年有所提高,但目前,企业债在发行上尚未形成制度化,给企业申请发债造成一定的困难。有关人士认为,在扩大发行规模的同时,应将发行审批工作制度化,如一季度一审批,这不仅可使企业能够有效抓住发行时机,提高发行效率,同时也可以使市场和投资者获得明确的投资预期。

      核准环节“二合一”

      在地方企业上报申请材料这一环节上,《通知》取消了地方发改委的核准权,改为地方发改委转报国家发改委核准,简化了债券核准程序。从字面上看,虽然审批流程的简化只是由“审核后报”变为“转报”,但是几字之差却是“革命式”的变革。

      同时,地方企业对反馈意见的回复以及其他补充材料可以直接报国家发改委,而国家发改委关于企业债券的批复文件也直接抄送地方企业,无须地方发改委再转发。

      尽管国家发改委已将系统内的核准环节“二合一”,但徐林在接受采访时也直言不讳,目前企业债的审批环节较多,需先确定发行规模并汇总后报国务院,然后在审批发行方案,从而使得企业发债的耗时较长,应改两个环节的核准为一个环节。

      强化信息披露

      《通知》取消了发行公告和发行章程,代之以募集说明书。相对发行公告和发行章程,募集说明书增加了披露内容,包括相关结构申明,发行人股东情况、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发行人与母公司、子公司等投资关系等内容,并增加披露发行人业务情况,细化募集资金用途的披露。同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对募集说明书披露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通知》还首次提出了“主承销商应配合发行人编制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并对其内容进行核查,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主承销商的风险主要体现为机构责任,即保证发行人的债券以即时价格成功发行,这更多的包含了机构的定价能力、销售能力以及包销实力。

      引入“双重评级”

      为了发挥市场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企业债信用评级,《通知》要求,评级机构在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中,除公示债券信用等级,还需发布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等级,实现与短期融资券“双重评级”制度的接轨。

      尽管在长债中引入“双重评级”制度旨在加强企业债信用评级,但在实际执行中将会面临一定的困难。通常情况下,由于存续时间较短,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主体评级与债券信用等级保持一致。但想要对一个存续长达5年,甚至10年的长债进行发行主体信用评级,则比较复杂,困难较大。一方面,评级机构为了争取业务,可能在发行人的压力下抬高信用等级,但是评级结果有失公允将面临政府和市场的惩罚;另一方面,评级机构为了逃避惩罚,又想尽力降低评级,从而无法反映出发行人的真实状况。“双重评级”制度的引入,将给评级机构带来巨大的挑战。

      “信用债券”发行明确开闸

      《通知》首次提出,企业债券的发行可采用信用债券,并提出要稳步提高信用债券发行比例。同时,《通知》还鼓励企业债发行可采用抵押债券和第三方担保等形式。

      所谓“信用债券”,是指以凭借企业信用而发行的债券。信用债券,既包括投资级的信用债券,也包含高收益债券。央企发债可以不要担保,地方企业发债也可以不要担保,这实际上是给高收益债券开了口子。《通知》也有可能因此而成为我国政府最早的对高收益债券的许可文件。而信用债券的开闸,以及抵押债券的探索将丰富产品结构,增强债券市场的融资功能。

      防范承销商风险

      《通知》提出“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的,各承销商的企业债券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三分之一”。此规定用了“原则上”的字眼,为将来特批或豁免留出了口子。

      实际上以往申请特批和豁免的主承销商不在少数,并且只要主承销商自己提供销售情况报告证明不存在包销风险即可获得豁免。但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特别是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扩大,余额包销的风险在加大,政府部门在进行特批和豁免时也将经受考验,主承销商自己提供的证明恐怕难以构成充分的证据。

      预计在此形势下,主承销商申请特批或豁免时,政府部门将会严格审查其风险控制情况,并要求由发行人证明其选择的主承销商在未达到政府规定的包销债券所要求的资产规模的情况下,其行为是得到发行人认可和接受,而且发行人也愿意为此承担可能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