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监局发布
保险兼业代理
试点办法实施细则
2007年03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卢晓平
昨日,北京保监局发布《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实施细则》,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划分为A、B、C三类,实施分类监管,并对即将开展的试点工作做出具体部署。
据悉,为配合《试点办法》的顺利实施,北京保监局配套使用保险兼业代理信息管理系统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监管。
但是,实施细则也明确,有三类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北京保监局不予许可: 申请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未载明经营范围的;申请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禁止该类机构从事代理业务的;北京保监局认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而北京保监局指定至少两家银行为保证金缴存银行,具体缴存银行名称以北京保监局最新公告为准。
自2007年3月29日起,北京保监局按照中国保监会下发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受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等各类事项,标志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工作进入实施阶段。
据悉,2007年3月29日至2007年6月30日为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试点工作过渡期,要求凡是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兼业代理机构,须在过渡期内,按照试点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申报相应资格类别。逾期未申报的机构,北京保监局将依法注销其保险兼业代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