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83.66元
2007年03月2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据新华社电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已下发《关于转发2006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按照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83.66元日平均工资,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也已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遵照每日83.66元的标准执行。
据了解,国家统计局3月22日发布了2007年第2号公告———《关于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数据的公告》:根据年度统计结果,2006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001元,比上年增加2596元,日平均工资为83.66元,比上年增加10.36元。
根据我国的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据此,今年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金应为83.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