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召开时间:2007年3月28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5、主持人:总经理秦玉峰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名,代表股份数额1225691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99%。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及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1487759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6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22569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487759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广亮先生对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张光琳律师出席了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2007年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已经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该决议已于2007年3月13在《中国证券报》D022版上公告。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3月28日在东阿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122,569,14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9.99%;其中,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1,487,759股。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6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广亮 张光琳
200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