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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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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报告摘要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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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等)
    2007年03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649             股票简称:原水股份         编号:临2007-06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年3月18日以书面方式向董事、监事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3月28日下午3:00在公司(江苏路389号二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8人(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为刘强、王绥娟、吴守培、张侣冰、柴森林、杨建文、李扣庆、潘飞),缪恒生董事应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董事会议,委托刘强董事长代为表决。3名监事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刘强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主要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如下事项:

      1、2006年年度报告;

      2、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公司2006年度实现税后利润总额562,541,502.41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计75,568,358.65元(含子公司提取的19,771,412.85元),加上年度未分配利润1,425,578,838.56元,扣除2005年度现金红利分配188,439,501.40元,2006年度可分配利润合计为1,724,112,480.92元。董事会五届十四次会议研究确定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本公司2006年末总股本1,884,395,014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其余可分配利润1,347,233,478.12元,结转下一年度。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4、对东方基金管理公司计提投资额减值准备预案;

      5、董事、监事报酬和独立董事津贴议案。

      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每人4万元人民币(税后),其他董、监事均不以担任董、事职务领取公司报酬。

      6、修改《公司短期投资暂行办法》。

      上述第2、3、5项议案需提请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有关2006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事宜将另行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649     股票简称:原水股份     编号:临2007-07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年3月18日以书面方式向监事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3月28日下午4:30在公司(江苏路389号十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3人(亲自出席会议的监事为王志强、杨凤娟、梅国萍),会议由王志强监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会议主要审议了如下报告

      1、2006年年度报告;

      2、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对东方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额计提减值准备的预案;

      5、董事、监事报酬和独立董事津贴议案;

      6、修订《公司短期投资暂行办法》议案。

      二、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上述报告需提请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对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的审议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68条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全文进行审核后认为:(1)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2)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相关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客观真实的反映公司2006年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3)在审议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4)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实绩。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和对有关事项作出的评价是客观公正的。

      特此公告。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