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改垫付对价偿还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已于2006年4月3日实施,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按每10股支付了3股的对价。在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期间,鉴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辽宁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所持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因被司法冻结而无法执行对价安排,为了使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得以顺利进行,法尔胜集团同意对该部分股东的执行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法尔胜集团公司为此为辽宁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代垫付530400股法尔胜股份;
2006年7月18日(股权登记日),因本公司实施2005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利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3股),法尔胜集团代垫的股份数量从530400股变更为689520股。
2007年3月28日,辽宁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向法尔胜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了代垫的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即689520股法尔胜股份,相关股份划转和变更登记工作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实施完成。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3月30日
证券简称:G法尔胜 证券代码:000890 公告编号:2007-010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4323090 股。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07 年4 月 3 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点:
流通股股东每10 股获得非流通股东支付的3 股股份的对价。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议日期:
2006 年3 月21 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6年4 月3 日
二、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一)承诺情况
根据法尔胜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法尔胜限售股份持有人的承诺如下:
法尔胜全体非流通股股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除法定最低承诺外,法尔胜第一大股东法尔胜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法尔胜集团”)还作出如下特别承诺:
1、鉴于法尔胜非流通股股东辽宁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所持法尔胜非流通股股份因被司法冻结而无法执行对价安排,为了使法尔胜股权分置改革得以顺利进行,法尔胜集团同意对该部分股东的执行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代为垫付后,该部分股份如上市流通,其持有人应当向法尔胜集团偿还代为垫付的款项,或者取得法尔胜集团的同意。
2、鉴于法尔胜非流通股股东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未明确表示同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为了使法尔胜股权分置改革得以顺利进行,法尔胜集团同意对该部分股东的执行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代为垫付后,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法尔胜集团偿还代为垫付的款项,或者取得法尔胜集团的同意。
3、一旦法尔胜的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因司法冻结、扣划或者发生其他使股东权利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无法按照法尔胜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通过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执行对价安排,则法尔胜集团同意对该部分股东的执行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代为垫付后,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法尔胜集团偿还代为垫付的款项,或者取得法尔胜集团的同意。
4、在法定禁售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只有当任一连续五个交易日公司二级市场股票收盘价格不低于4.5元(当公司因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对此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方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所持法尔胜的股份,且减持价格不低于4.5元(当公司因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对此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法尔胜集团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法尔胜集团将卖出资金划入法尔胜帐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5、如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法尔胜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向法尔胜董事会提出2005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并在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按2005年年末股本总额向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按每10股转增3股。
(二)承诺履行情况
法尔胜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已经履行了法定承诺义务,此外,
1、经核查,在股权分置改革期间,法尔胜集团按照承诺为非流通股股东辽宁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及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执行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
2、经核查,法尔胜集团已按照承诺向法尔胜董事会提出2005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并在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法尔胜已于2006年7月19日实施了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按每10股转增3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
三、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安排
1、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日期为2007 年4 月3 日;
2、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份总数为243230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1%。具体如下:
四、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五、保荐机构核查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核查认为:截至目前,法尔胜股份原非流通股股东严格履行了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作出的上述承诺,法尔胜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障碍。
六、其他说明事项
1、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垫付对价情形及偿还情况。
2、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法尔胜股份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法尔胜股份也不存在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七、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 年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