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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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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离境外非法集资 外管局拉响投资“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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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离境外非法集资 外管局拉响投资“警笛”
    2007年04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秦媛娜

      

      非法的境外基金集资行为已经引起了国家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同时也为投资者拉响了投资“警笛”。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提醒广大民众在进行境外投资时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对境外投资基金等各类骗局的警惕性。

      高额回报是诱饵

      “近年来,一些境外不法分子和不法机构通过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大肆招揽社会公众进行境外投资活动。这些通过互联网络设立投资基金进行的集资、传销活动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和危害性。”外管局的提醒通知明确地为这些非法基金定下了负面的评价。

      外管局披露,这些境外基金非法集资主要特征可概括为:“以互联网络为平台、以境外基金为幌子、以非法传销为手段、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诈骗钱财为目的”。常见的方式主要有:一是以私募基金名义募集资金,投资者将资金委托公司经营并收取红利。二是以购买产品或发展会员为名义,投资者通过发展“下线”获利。三是向投资者推销境外准备上市的公司股票,期待公司上市后出售股票获利。

      事实上,类似的非法活动早已有之,也已经给不少投资人带来了巨大损失,涉及黄金、外汇等在内的多种产品。不法分子诱骗投资人将资金通过各式各样的非法渠道汇出境外,并最终以不同的手段将资金侵吞,猫腻颇多。早在2004年,重庆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就曾经就此类非法的互联网投资基金做出过提醒,请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

      正规渠道才可信

      但是这些非法集资行为之所以能够屡禁屡现、持续存在,“一来是因为其承诺的高收益具有很强的诱惑性,二来是投资者过于轻信不法分子。” 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副所长罗志华表示,这类集资行为通过承诺高收益的方式吸引了投资者的资金,虽然可能签有协议,但是双方并不构成合法的信托关系,“带有明显的欺骗和欺诈性质”。而且,因为非法资金的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一旦出现损失,投资者也将投诉无门,因此,尽快远离这类非法的投资基金才是正道。

      罗志华指出,目前我国资本项目仍存在管制,尤其是对于国内居民进行海外投资。如果需要进行境外投资,投资人目前可以通过购买QDII产品实现,通过类似的网络基金等方式进行投资是违法的,不仅得不到法律承认,投资者也将相应承担较高的风险。

      而外管局也在通知中明确指出,除委托境内商业银行在境外进行金融产品投资外,个人对外投资还可以通过直接购买B股或经国家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以境外直接投资等形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