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股民朱耀明,人称“朱大户”,在江浙沪一带股票市场上名声颇响。但“朱大户”最近却有点背运,他因在几年前违规操纵凯诺科技股价,被中国证监会判令“永久性市场禁入”。日前,这一条已经发布半月之久的禁令被新闻媒体发掘出来,虽然其热闹程度赶不上兰州女粉丝杨丽娟追星刘德华导致老父亲殒命香港的消息,但以“朱大户”在圈子里的名声来说,这条消息也可以说是震撼性的。
多家媒体在报道这条消息的时候,都说“朱大户”从此将终身不得炒股。这一说法的根据,在于当地有一位官员说:“市场禁入就意味着,朱耀明本人投资活动将受监控,再也无缘参与任何股票投资的活动。而且,他也不可在证券公司、上市公司从业。”
这位官员的这番表态,实际上可以看作对“市场禁入”所作的诠释。那么,他说得对吗?我们不妨翻开中国证监会在去年发布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其中第四条有这样的定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解读这条规定,先可以明确一点,对受禁人员的处理,如果是在“机构”中的,则不能再“从事证券业务”,如果在“机构”里从事非证券业务的二线工作是否可以呢?规定没有明确,但根据法无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似乎是可以的;而如果该人是在“上市公司”中的,则不能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至于做个普通的员工,甚至担任一个部门的领导,看来也是没有法律障碍的。曾经沧海的“朱大户”是否愿意到机构或上市公司里做一个受人差遣的“低级打工仔”,我们不得而知,但那位官员的表态,显然是将对受禁人员的法律处理扩大化了。
问题在于,《规定》第四条中的“机构”缺乏明晰的法律定义。什么是“机构”?翻开汉语词典,说是“机关、团体等工作单位”,这个解释是不得要领的,显然不能套用到《规定》之中。《规定》中说的“机构”,有其特定含义,指的只能是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咨询公司等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这些机构的全部业务就是证券发行与交易,显然,像“朱大户”这样的人,以违规交易为家常便饭,在这样的机构里工作,让他继续有条件与市场核心“亲密接触”,是很不合适的。从这一点上来说,《规定》对受禁人员在“机构”与“上市公司”中的任职有所分别,是有其道理的,因为后者的主营业务不是证券。但说到这里,我们又可看出《规定》的一个疏忽之处,现在的上市公司大都设有专门的证券业务部门,显然,像“朱大户”这样的受禁人员,不要说在其中担任部门领导,就是担任普通员工也是不合适的。
明确了“市场禁入”的法律定义,我们就可以发现,说“朱大户”从此将“终身不得炒股”,也是大可怀疑的,至少就目前来说缺少法律根据。“朱大户”受到的“市场禁入”处分,有明确的法律界限,他依然具有公民资格,他的劳动权利没有被剥夺,至于他是否还能参与股票投资活动,只要他完全遵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应该说也是允许的。国务院证券委曾在1995年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这个暂行规定至今依然有效。根据这个《暂行规定》,“朱大户”不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但国家从来没有发布一个有关证券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因此,“朱大户”其实仍可跟任何一位投资者一样,从事股票投资活动。当然,“朱大户”的投资活动,在有关部门严密的监控之下,不可能再像以往那样乱来,其实以前也没有任何人允许他乱来,只是市场监管的漏洞给他提供了可乘之机。令人忧虑的是,虽然“朱大户”暴露出来了并且受到了处理,但由于市场的环境没有根本性的改变,因此,形形色色的“朱大户”还会不断产生。其实,在现有的市场条件下,即使是“朱大户”本人,要想避开监管部门的监控继续违规炒股,估计也不是什么太难的事情。
这样一说,中国证监会判令“朱大户”永久性市场禁入,岂不是有点多余?不是的。“朱大户”由于利用违规交易手段大肆敛财,已经具有了相当的经济实力,并且参股了原新华证券公司,他利用自己在这家证券公司中掌握的权力,大量挪用客户保证金,最终导致这家原本盈利不错的证券公司被关闭。再者,以“朱大户”的经济实力,组建几家投资机构不在话下,从而有条件利用不同机构的不同账户进行对倒交易,事实上他操纵凯诺科技就是这样做的。在被判市场禁入后,他已经丧失了参股证券公司的资格,也丧失了组建以证券交易为业务的投资机构的资格。因此,把“朱大户”这样的害群之马的真面目揭露出来,限制他在证券市场中的活动范围,决不是没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