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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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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加强境外上市公司股权管理
    2007年04月0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周翀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其境外上市公司的内资股、非上市外资股等非境外上市股份,应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的通知》,中登公司亦发布了《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明确了上述规定。

      根据《通知》规定,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外资股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其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在中登公司,《通知》发布前已到境外上市的公司,应在2007年6月30日前办结其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手续。

      中登公司的《细则》对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初始登记、存量股份减持、股份过户登记、质押登记、权益派发、查询等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从而结束了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管理、流通无章可循的局面。具体到非境外上市股份的流转,《细则》就股份减持、协议转让、行政划拨、上市公司回购、收购人收购等情况,分别做出了细节规定。

      有关人士认为,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后,可以完善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管理,进一步规范非境外上市股份的转让行为。

      这些股份集中登记存管后,利用中登公司的技术平台,可以与境外股份存管机构作出转存管的安排。今后如有需要并经必要的境内审批程序,这部分股份可以到境外交易场所有序上市流通。近年来,境内证券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后,在此基础上,通过香港和内地之间股份存管及转存管的机制安排,今后可以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使之成为逐步连通香港和内地证券市场重要的技术条件之一。

      截至2月底,143家境外上市公司中,已在境内公开发行A股的36家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均在中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其他未发A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其非境外上市股份尚未在中登公司进行集中登记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