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凤凰化工分公司等担保追偿纠纷案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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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原告)于2007年3月30日接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金中法预民二初字第12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该院已依法受理本公司诉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凤凰化工分公司、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案件有关情况如下:
经公司五届董事会200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本公司与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华源制药)互相提供贷款担保,互保额度不超过2,500万元人民币,互保期限为2年,自2005年5月11日起至2007年5月10日止。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公司为华源制药(注:借款合同债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兰溪市支行,债务人为华源制药浙江凤凰化工分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合计14,590,000元,担保类型为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贷款分11笔,发生时间2005年4月27日至2006年3月2日期间,贷款到期日分别从2006年4月24日至2007年1月31日,截至2006年末已有1,303万元逾期未归还。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出具《反担保函》,承诺将其持有的浙江华源制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80%的股权作为反担保物,为本公司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上述担保情况已在本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截至2007年1月31日,上述担保贷款已全部逾期未还。虽经工行兰溪市支行和本公司多次催促,但债务人一直未履行其还款义务。2007年3月22日,工行兰溪市支行通知要求本公司履行有关保证责任。2007年3月29日,工行兰溪市支行按其与本公司间的有关贷款保证合同从本公司银行帐户扣收上述保证贷款本金14,590,000元和利息241,931.1元,合计14,831,931.1元。为维护合法权益,本公司于2007年3月29日对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凤凰化工分公司(第一被告)、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担保追偿事宜依法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业已受理,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立即返还所欠担保款项计人民币14,590,000元和241,931.1元利息;
2.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返还上述所欠担保款项和利息的连带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为进一步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本公司申请,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冻结第一被告的银行存款435,316.54元;查封了第一被告位所有的坐落于兰溪市城郊西路23号的部分房产,合计房产面积33000余平方米,包括
(1)产权证号:010001010—010001014、010001018—010001035、010001038、010001040-010001048、010001050—010001052、010001055—010001056、010001058—010001071、010001074—010001083号的房产。查封期两年,从2007年3月30日-2009年3月29日止;
(2)产权证号:010001016、010001017、010001036、010001037、010001039、010001049、010001054、010001053、010001057、010001072、010001073的抵押剩余部分。查封期贰年,从2007年3月29日—2009年3月28日止。
同时,金华市中院还查封了第二被告所持有的浙江华源制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56.61%的股权及红利(注:因该公司近期增资,华源制药原持有该公司80%股权比例降至56.61%)。查封期壹年,从2007年3月29日至2008年3月28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股权的转让、过户及红利的支付。
上述案件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本公司将积极努力采取措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