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2007年3月27日发出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07年4月2日(星期一)上午在深圳市滨河路北5022号联合广场A座19楼本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应到董事12人,出席董事12人,全体董事均亲自出席了会议。3名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杨海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通知中所列的关于发行八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的议案,各项决议均为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批准本公司在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的最终批准后,向持有中国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公民、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总额人民币八亿元的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主要条款如下(惟以最终获得债券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为准):
(1)发行主体: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总额:人民币八亿元
(3)债券期限:十五年
(4)债券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不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140%(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利率为准),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5)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发行所募集资金用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清连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清连一级公路高速化改造项目。
(6)发行方式:实名制记账式
(7)发行价格:按债券面值平价发行
(8)发行范围及对象: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对象为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持有中国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公民(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9)承销方式: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采用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10)担保:由银行为本期债券本息全额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本公司以信用及/或公司某收费公路的股权或收费权在发行公司债券及应付利息总额范围内向担保银行提供反担保。
(11)流动性安排:在本期债券成功发行后,积极争取在国家批准的交易场所上市流通本期债券。
(12)决议有效期: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12个月。
2、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或其授权的董事处理与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一切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依照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公司和市场实际情况,决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时机和具体发行方案,包括利率、担保银行和具体担保方案等;若发行前国家对公司债券有新的规定,授权其根据新规定对发行方案进行调整;
(2)办理与此次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有关的所有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银行作出所需的信用及/或本公司某收费公路的股权或收费权质押的反担保措施、确定公司债券上市流通的交易场所、办理公司债券的上市手续等;
(3)签署与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所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其他相关事宜有关的合同、契据及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合同、承销协议等。
3、批准公司以信用及/或本公司某收费公路的股权或收费权质押的方式在发行公司债券及应付利息总额范围内对为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银行提供反担保。
4、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上事项,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办理与召开股东大会相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以及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董事会认为,发行公司债券将有助于本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锁定利率风险、优化债务结构以及提升公司形象,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国家发改委已于2007年3月19日就发行公司债券向本公司授出初步批准。按照有关法律,本公司须于获授该批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发行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须经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并待国家发改委授出最后批准后方可作实。债券发行的时间将视乎国家发改委授出的最后批准及中国债券市场的情况而定。
特此公告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4月2日
证券代码:600548 股票简称:深高速 公告编号:临2007-005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2007年3月27日发出的会议通知,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07年4月2日(星期一)上午在深圳市滨河路北5022号联合广场A座19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监事会主席钟珊群先生召集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全体监事均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钟珊群先生主持,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审查发行八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的议案:
监事会未发现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
监事会认为本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债券发行事宜的程序和过程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内幕交易或其他需要引起股东注意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