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因为本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实施存款分流和资本市场活跃对个人存款分流的结果。
按存款类型和业务类型划分的存款余额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注: 1、其他主要包括汇出汇款和应解汇款。
2006年末,人民币存款余额60,952.10亿元,增加5,928.83亿元,占存款余额的比重96.0%。外币存款折人民币2,562.13亿元,其中,港元存款折人民币835.80亿元,增加188.79亿元,增长29.2%,美元存款折人民币1,538.89亿元,增加92.47亿元。
7.4 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情况表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7.5 新企业会计准则影响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发布前,本集团已执行了财政部颁布的财会(2005)14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财会(2005)14 号文”),其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方面实质上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基本一致。本集团认为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可能发生的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情况如下:
1.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本集团现行会计政策下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将由权益法变更为成本法,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此项政策变化将减少子公司经营盈亏对母公司当期投资收益的影响,但不影响合并财务报表。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在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对长期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不再摊销。根据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2007年2月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原同时按照国内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上市公司,新会计准则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有关交易和事项进行追溯调整的,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因此,本集团将对2007年1月1日的长期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进行追溯调整,冲回在2007年1月1日之前的已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并调增未分配利润。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本集团将现行会计政策下合并财务报表中“少数股东权益”在负债和股东权益之外单独列示,变更为在合并资产负债表权益中单独列报。
上述差异事项和影响可能因财政部对新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解释而进行调整。
7.6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本集团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2001年版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2005年的法定财务报表。
自2006年1月1日起,本集团执行财政部颁布的财会(2005)14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财会(2005)14号文”),为保持比较数字的一致性,本集团在编制本财务报表时假设上述财会(2005)14号文在2005年和2006年得到一贯执行。此外,本集团亦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2005年和2006年年度的财务报表。
下表列示从本财务报表到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的差异调节表:
1. 净利润差异调节表
2. 净资产差异调节表
3. 准则差异说明
(1)在中国会计准则下,本集团将股权投资差额进行摊销。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股权投资差额每年进行减值测试,不再进行摊销。因此,在中国会计准则下进行的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报表中予以冲回。
(2)在中国会计准则报表中,本集团按相关规定对部分资产(包括股权投资、抵债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评估,并将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该部分资产只能以成本列示,需要冲回相关的评估增值。上述资产在处置时,将已冲回的评估增值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相应调整资产处置损益。对于上述资产中分类为可供出售类的股权投资,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当满足特定条件可以公允价值计量时,将已冲回的评估增值相应调整投资重估储备。
7.7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06年10月27日,本行股票分别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交易。本次发行以每股人民币3.12元的价格发行149.5亿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约为人民币466.4亿元;以每股3.07港元的价格发行407亿股H股(包括代财政部和汇金公司出售国有股权81.4亿股),募集资金总额约为人民币1,265.8亿元(包括代收财政部和汇金公司出售国有股权的应得资金净额人民币246.7亿元)。本行募集资金按照本行招股书中披露的用途使用,即巩固本行的资本基础,以支持本行业务的持续增长。
7.8 利润及股息分配
经分别于2006年7月31日和9月22日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行已向截至2006年6月30日的在册股东派发了2006年中期现金股息,总金额为人民币185.93亿元;及决定向本行截至2006年10月22日的在册股东派发总金额约为101.46亿元的特别股息。
本行董事会建议就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派发每股现金股息人民币0.016元(含税),共计约人民币53.44亿元。该宣派将在即将召开的股东周年大会上提请批准。
7.9 购买、出售或赎回本银行股份
报告期内,本行及子公司均未购买、出售或赎回本行的任何上市股份。
7.10 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常规守则》之条文
2006 年,本行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常规守则》(简称“《守则》”)所规定的原则应用于各项与公司治理有关的制度规定,特别是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中都体现了《守则》的原则和条文。
§8 重要事项
8.1 重大担保
1.担保业务属于本行日常经营活动中常规的表外业务之一。报告期内,本行除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金融担保业务外,没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担保事项。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作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及意见如下:经核查,本行开展的对外担保业务以保函为主,是经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批准的本行日常经营范围内的常规性银行业务之一。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集团开出保函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712.05亿元。
本行始终高度重视对该项业务的风险管理,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担保业务的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均有着严格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对担保业务风险的控制是有效的。本行将继续加强对该项业务的风险管理措施,保证公司业绩的稳步提高。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梁锦松 约翰·桑顿 钱颖一
8.2 重大关联交易
与财政部、汇金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本行认为,相关交易均属本行在日常营运过程中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不会对本行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与高盛集团、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之间的关联交易
截至2006年末,高盛集团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持有本行约5.04%和5.24%的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高盛集团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均为本行的关联方。
本行认为,相关交易均属本行在日常营运过程中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不会对本行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中国法律法规下与其他关联方的交易
报告期内,本行与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需予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8.3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财政部和汇金公司承诺,自本行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不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行A股股份,也不由本行收购其持有的本行A股股份。财政部和汇金公司持有的本行A股股份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审批机构批准转为H股后,转为H股的部分将不受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限制。但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财政部和汇金公司自本行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会转让该等股份。
高盛集团和社保基金理事会均同意,在锁定期结束之前,不出售、处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其于战略投资中或行使反摊薄权时购买的任何股份。高盛集团及社保基金理事会的锁定期结束日是指以下两个时间的较晚者:(1)战略投资完成日的第三个周年日或(2)全球发售定价日的第二个周年日。此外,高盛集团和社保基金理事会都同意,自此锁定期结束日至本行全球发售定价日的第三个周年日前的时间内,高盛集团及社保基金理事会出售、处置或者转让的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其于战略投资完成日及行使反摊薄权时合计购买股份总数的50%。
此外,汇金公司已向本行承诺,只要汇金公司继续持有本行任何股份或根据中国或本行股份上市地的法律或上市规则被视为是本行控股股东或是本行控股股东的关联人士,汇金公司将不会从事或参与任何竞争性商业银行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发放贷款、吸收存款及提供结算、基金托管、银行卡和货币兑换服务等。然而,汇金公司可以通过其于其他商业银行的投资,从事或参与若干竞争性业务。对此,汇金公司已承诺将会:(1)公允地对待其在商业银行的投资,并不会利用其作为本行股东的地位或利用这种地位获得的信息,做出不利于本行而有利于其他商业银行的决定或判断;及(2)为本行的最大利益行使股东权利。
8.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行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涉及若干法律诉讼。这些诉讼大部分是由本行提起的,以收回不良贷款。此外,也包括因客户纠纷等原因而产生的诉讼。截至2006年12月31日,涉及本行及/或其子公司作为被告的较大未决诉讼案件标的总金额37.22亿元。本行预期不会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 9 财务报告
9.1 审计意见
公司2006年年度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由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9.2 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和权益变动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负债表
2006年12月31日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润表
2006年度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金流量表
2006年度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2006年度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续)
2006年度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注:含境外分行以及子公司提取的人民币1,400万元盈余公积。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2006年度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续)
2006年度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注: 含境外分行提取的人民币1,100万元盈余公积。
9.3 会计政策及编制基础
本集团编制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01年版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而制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本集团执行财政部颁布的财会(2005)14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财会(2005)14号文”)。
为保持本财务报表比较数字的一致性,本集团在编制本财务报表时按照财会(2005)14号文编制了2005年度的财务报表。本集团在申请A股发行时编制了截至2003年、2004年、2005年12月31日止3个会计年度及截至2006年6月30日止6个月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以下简称“三年又一期财务报表”)。本集团在编制三年又一期财务报表时假设在相关的会计期间贯彻执行了财会(2005)14号文。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对三年又一期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意见。本财务报表中2005年度的比较数据与三年又一期财务报表中的2005年度的财务报表保持一致。
2006年,财政部陆续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本集团研究和评估了新会计准则对本集团会计政策的影响,预期不会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的影响。
9.4 合并报表范围变化
本集团本年新成立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卢森堡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9.5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1.净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包括以下的已减值贷款利息冲转:
2.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3.投资收益
4.其他经营净收入
5.营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