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现就有关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7年2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2月28日、2007年3月5日开庭审理了关于中信银行淄博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起诉本公司一案。近日本公司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6)鲁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和(2007)鲁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第一起诉讼案件
(1)、诉讼机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时间:2007年1月8日
(3)、双方当事人:
原告:中信银行淄博分行
被告一: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诉讼起因:本公司向中信银行淄博分行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9月13日至2006年9月12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本公司向中信银行淄博分行借款人民币2,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10月8日至2006年10月7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以上两笔银行借款逾期未还。
(5)请求事项:
①判令被告万杰高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合计5,300万元及利息2,360,220.35元利息;
②判令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万杰高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③判令上述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第二起诉讼案件
(1)诉讼机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时间:2007年1月15日
(3)双方当事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被告一: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诉讼起因:本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7月19日至2007年7月10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根据《贷款合同》约定,鉴于被告未支付2006年12月20日到期应付利息,致使银行贷款提前到期。
(5)请求事项:
①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665,437.50元利息(暂计至2006年12月20日);
②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
③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6)鲁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中信银行淄博分行借款本金5,300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3,025,937.60元(计算至2007年1月21日止,其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2、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286,811.10元、保全费265,520元,合计:552,331.10元,由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鲁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665,437.50元(计算至2006年12月20日止,其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2、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263,337元、保全费265,000元,合计:528,337元,由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对于该案的诉讼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