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外资银行改制
银行间市场交易立新规
2007年04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秦媛娜
针对外资银行改制之后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相关事项,日前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有关通知给出了具体说明。
根据通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业务由外资银行法人机构承继的外资银行,原外资银行分行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会员资格由其外资银行法人机构承继。远期会员资格和掉期会员资格,由银行向交易中心提交变更申请,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外管局登记后方可承继。原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资格由银行报外管局批准后向交易中心备案后承继。业务由原外资银行分行承继的外资银行,其各项交易资格继续有效。
改制后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申请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变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的申请,并申请取消以原分行名义获得的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改制后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申请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须按照相关规定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
此外,外资银行法人机构若从事债券买断式回购、债券远期交易和利率互换交易等业务品种交易,须以自身名义签署相关主协议并准备相关制度材料,并在向交易中心报备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品种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