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7年4月4日,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06)烟执字第22、24、26、297、(2007)烟执字第27、28、29、30号),裁定如下: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烟民二初字第56、57、58、59、60、61号民事调解书、(2006)烟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中国银行烟台分行与本公司、烟台华联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抵押、保证纠纷案件,对本公司所属华联商厦1-3层房产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经评估后委托烟台佳恒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经三次流拍后,法院依据第三次委托拍卖价格,将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交付中国银行烟台分行用于抵偿债务。
本公司曾就中国银行烟台分行与本公司的借款纠纷案(借款本金7,129.4万元)以及本公司为烟台华联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借款提供担保案件(烟台华联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进行了多次公告(投资者可查阅本公司公告或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
本次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将华联商厦1-3层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抵偿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债务中,除偿还本公司对中国银行烟台分行的7,129.4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外,还履行担保义务代烟台华联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了在中国银行烟台分行的50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本公司对烟台华联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责任解除。华联商厦1-3层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为2,311万元,在抵偿本公司在中国银行烟台分行的7,129.4万元的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后,预计可产生5,000万元左右的净利润,将会对本公司第一季度净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特此公告。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