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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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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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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7年04月0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738         证券简称:兰州民百         编号:临2007-015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2007年4月6日上午9:30在亚欧商厦九楼会议室召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20097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40%。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总经理杜永忠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甘肃中天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720097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720097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200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720097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720097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浙江东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6年底实现净利润30,158,169.56元,2006年末未分配利润 -77,063,603.70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年利润首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由于本年度报告期末未分配利润仍为负数,故公司2006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

      同意720097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2006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720097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东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6年度审计报酬及续聘》的议案;

      浙江东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6年度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提供了审计工作,公司决定向其支付2006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25万元。

      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续聘浙江东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7年度审计机构。

      同意720097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720097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07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720097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07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720097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1.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07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720097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甘肃中天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七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