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1)杭州传化华洋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华洋化工”):
注册资本:2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
企业住所: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
经营范围:荧光增白剂、中间体、造纸助剂、塑料助剂的生产、销售等。
2006年度总资产18,438.41万元,净资产6,239.93万元,主营业务收入32,625.62万元,净利润1,256.04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2)杭州传化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贸易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观宝
企业住所:杭州钱江二桥萧山出口处浙江传化物流基地
经营范围:化工原料进出口、销售。
2006年度总资产2,663.65万元,净资产523.2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19,104.84万元,净利润68.3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安化工”):
注册资本: 28,678.65万元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
企业住所: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大桥路93号
经营范围:化工原料及产品、化工机械、农药、化肥、包装物的制造和经营,本企业自产的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农药及其中间体的出口业务,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等商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开展“三来一补”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咨询、修理服务,汽车运输业务,化工、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设备及机组的维修、保养(限分支机构经营)。
2006年度总资产207,312.36万元,净资产106,798.19万元,主营业务收入273,934.25万元,净利润32,242.40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4)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下称“锦云染料”)
注册资本:170万美元
企业类型:合资经营
法定代表人:赵卫国
企业住所:江苏省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新港路10号
经营范围:活性染料的制造、销售
2006年度总资产10,940.35万元,净资产3,591.88万元,主营业务收入32,017.32万元,净利润2,651.90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华洋化工、新安化工、贸易公司、锦云染料为本公司股东传化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属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徐传化、徐冠巨、徐观宝控制的企业,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本公司与华洋化工、新安化工、贸易公司、锦云染料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生产经营正常,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履约能力。
4、与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
预计公司与华洋化工2007年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3500万元,与贸易公司2007年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与新安化工2007年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与锦云染料2007年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公司于2006年2月28日与华洋化工签署了为期三年的《原材料采购协议》,协议文本中规定了双方的定价原则,即:
(1)以华洋公司在招标活动中的投标报价为定价依据。具体规格、品种及报价详见《原材料采购协议》。
(2)如遇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变动,本公司及华洋公司均可提出要求,并以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最终结算价格。华洋公司承诺,提供与本公司的货物价格不得高于其提供给第三方同样货物的价格。
(3)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若双方不书面提出异议,本协议自动延续至公司权力机构确定新的原材料供应商之日。
2、公司于2006年10月21日与贸易公司签署了为期三年的《原材料采购协议》,协议文本中规定了双方的定价原则,即:
(1)定价以供货方在同等条件下向非关联客户的供货价格为依据。
(2)如遇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变动,本公司及贸易公司均可提出要求,并以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最终结算价格。贸易公司承诺,提供与本公司的货物价格不得高于其提供给第三方同样货物的价格。
(3)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若双方不书面提出异议,本协议自动延续至公司权力机构确定新的原材料供应商之日。
3、公司(甲方)与新安化工(乙方)于2007年3月23日签署了为期一年的《原材料采购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货物价格:定价依据,以供货方在同等条件下向非关联客户的供货价格为依据。如遇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变动,甲、乙双方均可提出要求,并以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最终结算价格。乙方承诺,提供与甲方的货物价格应与其在同等条件下提供给第三方同样货物的价格一致。
(2)货款支付:一般情况下,甲方本月采购的货物所应支付的货款应在当月底付清。货款结算方式:在协议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办理现汇付款或银行承兑汇票。
(3)有效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若双方不书面提出异议,本协议自动延续至甲乙双方中最后一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日。
(4)成立及生效: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甲乙双方中最后一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日起生效。
4、公司(甲方)与锦云染料(乙方)于2007年4月5日签署了为期一年的《商品采购合同》,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货物价格:定价依据,本次关联交易价格按照交货当时的市场代理价格为依据。
(2)货款支付:一般情况下,甲方本月采购的货物所应支付的货款应在当月底付清;货款结算方式:在协议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办理现汇付款或银行承兑汇票。
(3)有效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若双方不书面提出异议,本协议自动延续至甲乙双方中最后一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日。
(4)成立及生效: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中最后一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日起生效。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通过招标活动,确定华洋化工为本公司提供生产过程中需要的荧光增白剂、稳定剂等原辅材料。由于实行了招投标的管理办法,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此项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
2、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需要购买各项原辅材料。由于日常生产、销售的变化,个别化工原料会出现临时供应短缺的情况。贸易公司为专营各类化工原料进出口、销售的公司,对各类化工原料均有一定数量的储备,公司在出现个别化工原料临时短缺的情况时,会向贸易公司进行少量原料的临时调剂,以确保生产的稳定顺利进行以及产品的及时发货。
3、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化学原料产品中有八甲基环四硅氧烷、裂解物、六甲基二硅氧烷等化学原料,属于有机硅产品。有机硅产品的生产工艺复杂,行业进入壁垒高,国内只有个别厂家有生产能力,行业垄断性较强。新安化工是国内有机硅生产的龙头企业,位于浙江境内,公司选择与其合作是从其产品的质量、工艺、成本等各方面考虑的结果。
4、锦云染料是国内生产活性染料的龙头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与公司的印染助剂产品,客户群重合度较高。公司通过销售锦云染料的染料产品,可以更好地整合客户资源,开拓市场,同时通过染助一体化销售,做深做细现有市场,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进一步巩固与发展。
上述各项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上述交易有利于保持公司及子公司生产、销售的稳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将日常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通知了公司独立董事并进行了充分沟通,获得了独立董事的认可。独立董事戴猷元、童本立、陈劲、刘今强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购买各项原辅材料。为确保生产经营的稳定顺利进行以及产品的及时发货,公司需要向关联企业购买日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原材料,或在出现个别化工原料临时短缺的情况时,发生向相关企业进行少量原料临时调剂的情况。公司与锦云染料的合作是为了更好地整合客户资源,开拓市场,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进一步巩固与发展。
我们认为,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的目的在于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具有合理性,未有损害股东权益情形,亦未有损害公司利益情形,且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此项关联交易。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日常关联交易的协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独立董事意见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4月7日
股票代码:002010 股票简称:传化股份 公告编号:2007-013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代垫款项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议案,将变更后的募集资金项目“年产20000吨功能型整理剂技改工程项目”的实施地点改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鸿达路125号,项目用地约34,566平方米,其中受让杭州传化华洋化工有限公司9,243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其他25,323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
公司所在的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用地十分紧张,工业用地的市场价格不断上升。此次募集资金建设用地是传化集团于根据1998年9月22日与萧山区土地管理局开发区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当时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142.5元,已由传化集团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共计人民币3,608,527.5元。传化集团为支持公司发展,经与公司、开发区土地管理局多方协商,将土地让给公司使用,并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协调,该宗土地的出让金价格调整为每平方米人民币288元,总额为人民币7,293,024元。因此,由精细化工在1998年土地出让金的基础上补缴相应款项人民币3,684,496.5元。根据上述合同,精细化工需归还传化集团于1998年垫付的人民币3,608,527.5元。同时,根据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向传化集团支付利息人民币1,686,763.48元。由于传化集团与萧山区土地管理开发分局于1998年签订的协议,公司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包括利息在内,为354.61元/平方米,远低于目前每平方米500余元的市场价格,又及时解决了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用地的问题,对公司发展是有利的。鉴于传化集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出资设立的关联企业,且传化集团为本公司股东,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细则》、《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公司在2007年4月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归还代垫款项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徐冠巨、徐观宝、应天根对此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其他5名董事一致同意此议案。四名独立董事对此项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先认可并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归还代垫款事项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此项交易无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传化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5年6月29日,注册地址:杭州萧山宁围镇,注册资本为17,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徐传化。经营范围:批发、零售日用洗衣粉、日用化妆品、日用化工产品、包装品、塑料制品、橡胶、油漆助剂、化工原料(设计许可证凭证经营)、五金交电、润滑油、纺织品、化纤原料、煤油,出口本企业自产的化工品、化工原料、化纤原料;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实业投资,软件开发。2006年度经审计总资产443,491.80万元,净资产132,575.2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402,658.08万元,净利润34,410.76万元。
传化集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出资设立的关联企业,且传化集团为本公司股东,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此次关联交易,是由传化集团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代垫的土地出让金3,608,527.5元以及该款项自1998年9月以来的利息人民币1,686,763.48元,共计人民币5,295,290.98元。
四、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根据项目实施主体精细化工与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于近期重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述土地出让金调整为每平方米人民币288元,总额为人民币7,293,024元。而根据1998年9月22日,萧山区土地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与传化集团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本次精细化工的项目用地包括在内,当时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142.5元,已由传化集团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共计人民币3,608,527.5元。因此,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要求精细化工补缴土地出让金人民币3,684,496.5元。
根据上述合同,精细化工需归还传化集团于1998年垫付的土地出让金人民币3,608,527.5元。同时,根据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向传化集团支付利息人民币1,686,763.48元。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土地位于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由传化集团在1998年统一征得并支付了土地出让金。随着近几年杭州萧山区工业产值的快速增长,新增工业土地越来越少,价格越来越高,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执行以来,萧山区工业土地价格呈快速走高态势,此次关联交易不仅解决本公司生产经营场地紧张的现状,同时土地使用权的最终价格为354.61元/平方米(包括利息),远低于周边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格,如果另行采用招拍挂的方式征用其他新的工业用地,成本将大大提高,并且可能延误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
本次关联交易是由于历史及行政原因造成的,在处理土地出让金问题时,经公司、传化集团与开发区土地局多方协商,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直接要求精细化工在1998年土地出让金的基础上,补缴相应款项。因此精细化工向传化集团归还其垫付的土地出让金款项是正常的资金往来,款项涉及的利息也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上述方式解决土地使用权问题符合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尽快将项目用地的产权关系处理完毕有助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建成投产,对上市公司是有利的。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将本次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通知了公司独立董事并进行了充分沟通,获得了独立董事的认可。独立董事戴猷元、童本立、陈劲、刘今强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是由于历史及行政原因造成的,精细化工向传化集团归还其垫付的土地出让金款项是正常的资金往来,款项涉及的利息也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尽快将项目用地的产权关系处理完毕有助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建成投产。同意该项关联交易。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精细化工与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4月7日
股票代码:002010 股票简称:传化股份 公告编号:2007-014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部分议案涉及股东大会职权,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故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07年4月27日(星期五)上午9:00
二、会议地点: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传化集团会议室。
三、会议议题:
1、 议案一:公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 议案二:公司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 议案三:公司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 议案四:公司2006年度报告及摘要
5、 议案五: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议案六: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7、 议案七: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8、 议案八: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9、 议案九:关于修改公司治理细则的议案
10、议案十: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议案十一: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2、议案十二: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议案
13、议案十三:关于续聘200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四、出席会议人员:
1、截止2007年4月23日下午3:00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见证律师。
五、会议登记方法:
1、股东登记时自然人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进行登记;法人股东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07年4月25日上午8:30—11:00,下午1:30—5:00(信函以收到邮戳为准)。
3、登记地点: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证券部,邮政编码:311215。
4、联系电话:0571-82872991、0571-82871858(传真)。
5、联系人:金燕小姐、杨宗道先生。
六、其他事项:会期半天。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以上议案,提请审议表决。
特此通知。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4月7日
股东登记表
截止2007年4月23日下午3:00交易结束时本公司(或本人)持有传化股份股票,现登记参加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
姓名(或名称):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股东帐户号:
持有股数: 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本公司(或本人)(证券帐号: ),持有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 股,现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代表本公司(或本人)出席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并依照下列指示对股东大会所列议案进行投票。如无指示,则由代理人酌情决定投票。
注:1、如欲对议案一至九、议案十二和议案十三投同意票,请在“同意”栏内填上“√”;如欲对上述议案投弃权票,请在“弃权”栏内填上“√”;如欲对上述议案投反对票,请在“反对”栏内填上“√”;
2、议案十《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和议案十一《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每位股东拥有选举董事候选人的选举票总数为X*9,每位股东拥有选举监事候选人的选举票总数为X*2(X指截止2007年4月23日收盘后,股东账户中的传化股份股数),股东应当以所拥有的选举票总数为限进行投票。
法人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等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精神,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2006年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06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戴猷元、童本立、陈 劲、刘今强
2007年4月5日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时,坚持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我们对于公司继续聘请该事务所为200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无异议。
独立董事:戴猷元、童本立、陈 劲、刘今强
2007年4月5日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所作出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名单,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没有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同意提交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戴猷元、童本立、陈 劲、刘今强
2007年4月5日
股票代码:002010 股票简称:传化股份 公告编号:2007-015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刘今强、李伯耿、史习民为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4月5日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刘今强,作为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刘今强
2007年4 月3日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关于独立性的补充声明
一、基本情况
1. 上市公司全称: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2. 本人姓名: 刘今强
3. 其他情况:详见《独立董事履历表》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二、是否是国家公务员或在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分公司等下属单位任职的人员或其亲属?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四、是否是在为本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并参与了相关中介服务项目,或为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是在本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是否是中央管理的现职或者离(退)休干部?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 刘今强 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上述回答和所提供的其他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宜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声明人:刘今强 (签署)
日 期: 2007年4月3日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李伯耿,作为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李伯耿
2007年4 月4日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关于独立性的补充声明
一、基本情况
4. 上市公司全称: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5. 本人姓名: 李伯耿
6. 其他情况:详见《独立董事履历表》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二、是否是国家公务员或在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分公司等下属单位任职的人员或其亲属?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四、是否是在为本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并参与了相关中介服务项目,或为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是在本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是否是中央管理的现职或者离(退)休干部?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李伯耿 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上述回答和所提供的其他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宜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声明人:李伯耿 (签署)
日 期: 2007年4月4日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史习民,作为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史习民
2007年4 月5日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关于独立性的补充声明
一、基本情况
7. 上市公司全称: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8. 本人姓名: 史习民
9. 其他情况:详见《独立董事履历表》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二、是否是国家公务员或在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分公司等下属单位任职的人员或其亲属?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四、是否是在为本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并参与了相关中介服务项目,或为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是在本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是否是中央管理的现职或者离(退)休干部?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史习民 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上述回答和所提供的其他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宜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声明人:史习民 (签署)
日 期: 200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