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框架出炉
2007年04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备受关注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办法浮出水面。据悉,基金管理公司将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会员的身份直接参与股指期货,并通过特别结算会员(银行)进行结算。
兴业证券: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管理办法出台为基金参与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根据通知规定,“老基金”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表决,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订即可参与股指期货投资。而“新基金”则要求在审批前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方案等募集申报材料中列明股指期货投资方案等相关内容。
同时,通知对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作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参与主体上,非股票型基金不得投资股指期货。投资规模上,对不同种类的基金做了严格的限制规定。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买入期货合约(多头头寸)价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空头头寸)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该股指期货标的的指数成份股,以及其他具有高度相关性股票的总市值。(按目前保证金比例规定计算,做空期指金额不超过持有市值约10%)。此外,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的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这些规定一方面杜绝了基金过度做空的可能性,将卖空规模限制在对冲风险上;另一方面,对做多规模限制在较低水平上,控制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股指期货推出为基金提供了新的投资品种和风险管理工具,虽然在初期存在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但总体上有助于基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以及控制投资系统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