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二00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被否决的议案;
2、本次会议没有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4月9日上午8:30时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公司本部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东海先生主持。本次大会的召开公告于2007年3月16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香港文汇报》上刊登。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1人,代表公司股份220,899,1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35%,其中内资股股东1人,代表公司股份20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64%,外资股股东及代表10人,代表公司股份20,899,1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1%。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为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与会的内资股股东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的代表因涉及关联交易而回避表决。由与会的外资股股东参与表决,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以20,349,497票赞成,零票反对,549,700票弃权做出了表决,总表决票数超过了出席会议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及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审议通过了公司为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一期工程项目(16万吨/年)需投入资金21.7637亿元,除双方股东投入的资本金7亿元外,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该行拟对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一期工程项目提供15亿元贷款。按照出资比例,公司决定为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供总贷款15亿元的80%,即12亿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期限以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有关法律文件。项目总贷款中的其它3亿元贷款由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其所占股权20%的比例提供全额连带担保责任。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有关要求,本次公司提供的12亿元担保与伊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3亿元担保之间,互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即双方分别对该项目提供15亿元连带担保责任。
2、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与会的内资股股东代表以200,000,000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作出了表决;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以20,349,497票赞成,零票反对,549,700票弃权做出了表决,总表决票数超过了出席会议股东及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为适应公司组织结构精简高效运转的需要,对《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原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九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修改为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七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四、律师见证情况
由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王晓莺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进行现场见证并宣读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规定,股东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七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