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日前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
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
(二)纠纷的起因及判决情况
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4月16日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借款2,000万元,2004年8月31日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借款3,000万元,本公司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为该二笔借款提供了担保。由于嘉瑞新材公司逾期不能偿还对原告的借款,经原告起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3月6日(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嘉瑞新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4994万元(部分偿还后的余额)及利息,本公司及新振升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进展情况
本公司以无须对未生效的借款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欺诈担保人为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消对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
二、与本案诉讼相关的情况
嘉瑞新材公司、新振升公司均系“鸿仪系”控制企业。“鸿仪系”涉嫌合同欺诈、挪用资金等经济犯罪行为,已引起各级政府、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仅就已查清的部分事实,“鸿仪系”部分负责人已受到严厉处罚。
常德市公安局已对“鸿仪系”涉及的经济案件进行刑事侦察,并冻结了“鸿仪系”及其关联企业的部分资产。如果因本案诉讼造成经济损失,本公司将依法通过上述途径予以追偿。
三、本案结果公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判决后的上诉或协调工作正在进行,其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估计。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