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33,002,564股;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 2007年04月13日。
一、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于2006 年4月3日召开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相关股东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于 2006年04月11日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承诺:其持有的一汽轿车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 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2、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准实施,一汽车集团承诺将在一汽轿车2005 年-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提出分红议案,提议利润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即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扣除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金额)50%,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3、为增强流通股股东的持股信心,激励公司核心管理层、核心业务骨干的积极性,使公司管理层和公司股东的利益相统一,一汽集团承诺于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将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通过一汽轿车股东大会委托公司董事会制订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承诺提议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不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4、其他社会法人股股东承诺:其持有的一汽轿车的社会法人股自获得在A股市场的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其中,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代为垫付对价的,其所持有的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偿还代为垫付的款项,或者取得中国汽车集团公司的同意。
锁定期起始日至当前公司总股本无变化情况。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作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备忘录》等有关规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申请部分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事宜进行核查后认为:一汽轿车原非流通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一汽轿车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的申请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符合解除限售的条件。
四、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情况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33,002,564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04月13日;
3、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单位:股
其中: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冻结15,900,000股,上海宝祥物资有限公司质押冻结5,500,000股。由于上海宝翔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市国联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没有偿还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代为垫付的对价,其所持有的股份暂不能上市流通,如上市流通,应当向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偿还代为垫付的款项,或者取得中国汽车集团公司的同意。
五、股份变动结构表单位:股
特此公告。
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七年四月十一日
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2、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数量查询证明;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