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430,000,576股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4月16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于2006年3月15日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以2006年4月12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6年4月14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安排追加对价。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的相关法定承诺为:1)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2)在上述承诺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3)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原水股份数量,每达到原水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但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严格履行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作出的各项承诺。
募集法人股股东遵守相关规定,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三、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2、股改实施后至今,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四、大股东占用资金的解决安排情况
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根据保荐机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报告》,其结论性意见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履行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原水股份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并不影响其他股改承诺的履行,此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剩余股份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承诺的要求继续实行限售安排。原水股份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股权分置改革备忘录第14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保荐人同意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六、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情况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430,000,576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4月16日;
3、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4、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的差异情况: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完全一致。
5、此前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为公司第一次安排有限售条件(仅限股改形成)的流通股上市。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特此公告。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4月10日
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2、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数量查询证明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