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报与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和证监会期货部、法律部合办”
从市场实践来看,我国期货市场存在着一些风险,包括违规经营风险、结算风险、投资者自身的交易风险以及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等等。在总结我国期货市场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强化对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是这次新条例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针对期货市场的这些风险,新条例比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了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责,强化了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和执法手段。
首先,明确规定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责。比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做好期货市场监管的实际需要出发,新条例明确规定了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的监管职责,即:制定有关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对品种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等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交割仓库等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期货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对期货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开展与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其次,强化监管措施和执法手段。在实际监管工作中,特别是在对期货公司的管理过程中,需要采取各种必要的监管措施和执法手段。由于原暂行条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控制和责任追究也难以落到实处。为此,新条例比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加强了三个方面的监管措施和执法手段:一是中国证监会在履行职责时,可以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等进行现场检查,可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可以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等。二是期货公司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经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等,中国证监会可以限制或者暂停期货公司部分期货业务,停止批准新增业务或者分支机构,责令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等。三是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客户利益的,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期货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期货公司的股权,在股东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期货公司的股权前,中国证监会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吴国舫 叶平 牟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