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署日前发布的今年第2号审计公告显示:在被列入审计范围的34个高等级公路项目建设中,因违规招投标、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行为涉及的资金超过160亿元。高速公路建设成为了资金违规使用的重灾区。
从公布的内容来看,这些项目均适用了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经过了公开招标采购,但仍然存在着违规招投标、商业贿赂、挤占挪用、关联交易、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造成公共资金巨额损失浪费,原因何在?我国公路建设方面存在着制度和法律缺陷。
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文件规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采购活动,由相应的行政机关(建设厅局、交通厅局)行使监督职责,履行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但同时,这些厅、局长本身又兼任招标采购人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于一人身兼“运动员”和“裁判员”、“监督员”三种角色,很容易导致监守自盗的结局。
从另一方面来看,我国在对干部权力的制约方面过于宽松,相关制度没有建立起来,领导干部尤其一把手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常常是一手遮天,同级纪委、监察等对其无可奈何,起不到任何监督作用。
众所周知,公路建设是“肥差”,一个省份每年用于公路建设的投资一般都在百亿元以上,伴随着巨大投资衍生出巨大的权力寻租空间,在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的情况下,官员的腐败不是偶然而带有很强的必然性。近年来全国已有十几个省区的交通厅厅长在公路建设工程中因贪污受贿而被判刑。
《招标投标法》还规定,招标采购人可以自由委托招标公司代理重大项目的招标采购。由此,一些能够接近权力的人常常自己设立招标公司,这种公司与采购人之间的关系牢不可破,二者互相串通,共同谋取巨额收益。
由于制度漏洞,招、投标在事实上沦为权力寻租的工具,有的徒有形式,“高资质投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的现象就源于此。而招标公司的高额代理费用、采购人收取的高额酬金等,最终无疑“羊毛出在羊身上”,转嫁给了公共财政。
制度和法律设计的缺陷,导致了160亿元的黑洞,要堵住这一黑洞,必然尽快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建立和健全相关制度,压缩权力寻租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