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近年来的高速发展让世界瞩目,但一些环境和社会危害也令人担忧。国家减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史培军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责任保险将发挥重要作用。
责任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时, 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该第三人支付赔偿金的财产保险类型。
以环境保险为例,环境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环境污染将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的压力是可以想象的。因此,应该将风险转嫁出去,在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下,要求投资、生产者投保环境责任保险,以较小的代价获得未来可能遇到的损失赔偿的分摊权。与此同时,保险公司也可以起到监督企业安全生产的作用;双方通过博弈来达到社会总效用的最大化。
例如,美国是实行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代表,从20世纪60年代就开展了环境责任保险。美国针对有毒物资和废弃物的处理可能引起的损害责任实行强制保险。1988年,美国成立了专业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渐发、突发、意外的污染事故及第三者责任,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最高100万美元。1989 年,美国在其CGL 保险单中设计了“有限污染责任扩展批单”,将污染责任扩大到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或操作过程。此外,“污染责任保险”和“有限污染责任保险”都有独立的责任保险单出售给投保人。在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工程保险的一部分,无论是承保商、分包商,还是咨询设计商,如果涉及该险种的情况下而没有投保的,都不能取得工程合同。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正处在起步阶段,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编制适宜的保险合同条款有相当的难度,因此,保险人要严格限制责任范围,对于被保险人的非正常生产活动、违反规范的行为,以及故意行为所引起的赔偿责任、预防性费用等,都可列为除外责任。
史培军建议,基于我国问题的现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模式,实行政府强制与引导相结合的制度。在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最严重的行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如石油、化工、火力发电、煤气、核燃料生产、有毒危险废弃物的处理等行业。而在其他污染相对较轻的行业,政府则给以积极引导,利用政府的威信,使企业自愿购买环境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