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见D3),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资格管理,并规定了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等相应的申请条件。
有关人士介绍说,根据新《证券法》,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证券法》将会计师事务所纳入到证券监管的范围中,实行资格管理,《通知》的发布与此一脉相承。
从历史沿革看,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管理,曾实行过许可证制度。2004年,财政部、证监会曾就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注册管理征求过意见。《通知》中对注册会计师人数、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上年审计业务收入等门槛的规定均比之前有所提高。
《通知》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具体包括:依法成立3年以上;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600万元;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或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等。
《通知》要求,持有原证券资格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通知施行之日起60日内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并应当在2008年1月1日之前达标。
同时,《通知》还就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重大事项报备,年度报备,证券资格监管等做出了相应规定。